浅析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

一、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内容及运用   我国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虽为明文规定,但也没有明确排除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可能性。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通常,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1]由此可见,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专利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功能性限定特征来描述技术方案。以结构或组成来表征产品的特征或者以具体的操作步骤来表征方法的技术特征,自然是清晰而易于确定的,其与现有技术的界限、以及其保护范围的界定也较易辨析。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前两种方式来表征技术特征无法准确的表明发明人的技术构思,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根本无法从起构造上和制备方法上加以清晰准确的表述,那么功能性限定特征引入对于权利要求的清晰性可能是必要的。当申请人利用了实现同等效果的成分或作为手段,却无法通过更合适的途径来描述或者无法将生产该同等效果的成分、操作以具体构件和组合方式进行穷尽列举时,则功能性限定特征有其存在的必要。[2]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功能性限定特征在不同技术领域中运用程度是不同的。从实践上来看,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使用最多的领域是电学,因为电学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快,大量集成元件的出现导致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是会采用功能性特征,因为,若不如此,势必将该集成元件中所有的组成元件及其连接方式都将限定权利要求中,那么权利要求的内容就很多,而内容越多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越小,这是申请人所不愿意看到的。也可以说,是电学领域的科技发展推动了功能性特征的应用。   二、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原则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   无论是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都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将会直接导致所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不同,进而可能影响到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判断。相对于其他撰写方式功能性限定特征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更应该受到重视。   (一)美国的立场   功能性限定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仅仅是写出了该设计所要达成的目的和效果。因此要使用此专利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就必须对其做出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6款规定了解释原则,采用这种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覆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者动作以及其等同物。自从1952年美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美国专利局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一直采用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做宽泛解释的传统立场,不仅覆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而且覆盖了能够能够实现该功能的任何其他方式。因此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只需要考虑所述的功能是否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不必受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限制。[3]但是后来成立的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该条款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权利要求书的功能性特征仅仅覆盖了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结构、材料、步骤及其等同物,至少也要受到具体的限制。

作文 /zuowen/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4年做出一个重要判决[4],明确了该条的具体含义。该案是一家公司对美国专利局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提起上诉。原告将一个空气除尘装置申请专利被驳回,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如下功能性特征:除尘室的最下端用于搜集粉尘,该最下端部分包括能够响应于除尘腔室中由清除组件所产生的压力增大,从而使粉尘朝下运动的机构。原因在于,美国专利局的审查员在审查的过程中引用了两遍对比文献,一缺乏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权利要求1,并且指出,不能将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具体限定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解释法律条款时,除非立法宗旨表明其措辞应有某种不同的含义,否则就应当遵守其字面意思所表达的含义。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6款的字面含义应当是:在解释权利要求中所包括的功能性特征时,必须将它解释为所指的是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应具体结构、材料、步骤以及等同物。通过分析对比发明人的权利要求书和对比文献,法院发现将说明书读入功能性权利要求时,可以清晰和有区别的看出发明人要求保护的范围,并且与对比文献不是等同的。因此,法院撤销了美国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在此后的实务中此种解释方式来确定功能性限定特征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 论文网   (二)我国在审查阶段和司法阶段的不同立场   1、专利审查阶段的立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以说明书为依据关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和保护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更为合适,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此可见,在我国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特征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是采用功能性限定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只有在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限定时,或者功能性限定更为明确时,才能用功能性限定特征来表述技术方案。第二,必须在说明书中给出具体的实施例予以限定。若说明书不能支持该功能性限定,那么久不能将其解释为覆盖了所能实现该功能的全部实施方式。 论文代写 2、我国法院的立场   与前述专利局的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应该解释说明书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下面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涉案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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