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高管职务,属外部董事范畴;又不与公司存在实质利害关系,故不同于关联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公司法》最先引进,从1997年起就有一系列法律文件加以规定,比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正是考虑到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及独立董事制度所涉及的是所有上市公司的普遍性问题,所以《公司法》有必要予以统一规定

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公司法》仅对独立董事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至一百五十四条有关独立董事规定并没有被采纳写入《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

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内容纷繁复杂,本文仅从独立董事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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