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本文阐述共同财产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复杂性,最后提出了分割方法的相关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下载论文网 /3/view—13033708.htm  【关键词】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   一、夫妻股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股权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因此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法律已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二、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公司股权转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在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其他一般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

首先股权分割过程中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尊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

它是股东公司享有的权能。

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

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

股权离婚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避免夫妻股权分割而至公司利益受损。

三、夫妻股权分割方法   依夫妻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   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

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

对这类夫妻股权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股权分割开来。

对该部分夫妻股权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东感情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避免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起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

2.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

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

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

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夫妻一方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分割无法协商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但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少于二人时,受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夫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

离婚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股权结构。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

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

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

综上,夫妻股权由于其特有的人身性再加之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导致了分割时的复杂性。

不能仅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原理进行简单处理。

夫妻股权作为特殊形式的财产,在分割时既要考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能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两部法律同时运用处理分割股权财产,并认识到我国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加强立法,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M].法律出版社,2008(1):15.   [2]周庆著.夫妻财产处分效力及责任范围[J].人民司法,2002(7).   [3]陈文庆.离婚案件中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分割[J].人民司法,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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