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摘 要: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它对民事争议的解决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其中就有60个条文是关于“执行程序”的,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跟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有着很多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理解分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程序”的修改,为今后司法解释的有效实施提供相关的参考。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理解与适用   关于“执行程序”《解释》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执行依据;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及审查处理方式;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限;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拍卖和以物抵债;交付特定物的执行;对到期债务的执行;行为义务的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等,下文我们将从几个重点修改内容进行论述。

1 明确的执行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的执行依据,《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因此,要明确关于合同继续履行方面的法律文书内容[1]。

通常情况下,此类法律文书都使用“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等字样来表述,之所以这样表述主要是由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样的法律文书虽然符合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笼统的描述使得给付内容不明确,无法被作为执行依据。

解释》第463条规定了需要明确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的具体执行内容,如履行行为、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

2 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释》中有十个条文是针对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解释和细化,其中主要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1关于案外人异议提出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案外人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区间有着很多的争议,《解释》第464条将案外人异议提出的期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为“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我们在理解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要注意“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与“整个执行程序终结前”的不同之处,《解释》中将案外人一、提出异议的时间明确规定为前者;   (2)要注意“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不仅仅表明标的物的权属发生了转移,同时也要求变价款得到了分配;   (二)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执行案外人异议,相关司法机关主要实行的是执行审查前置制度。

解释》第465条将外人异议的审查内容与裁定方式进行了规定:经执行法院审查,若案外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若案外人异议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该异议标的的执行

如果异议被驳回时,案外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同时在此期间内为了防止案外人异议之诉形同虚设,《解释》还有在此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规定[2]。

(三)针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标准   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为主,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实质审查。

这样的规定是对物权公示原则及权利外观主义的体现,同时为了防止形式审查的弊端,法律还规定了实质审查的例外情况。

3 执行和解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制度极其复杂,涉及面广泛的执行法律制度,它既涉及公法和私法,同时还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解释》主要针对执行和解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两个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了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则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恢复执行的申请,但未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如何进行[3]。

鉴于这种情况,《解释》第466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达成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期间的影响   《解释》第268条的规定将原司法解释修改为: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最后一日不包括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

4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解释》第477条和第481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问题,主要内容为: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执行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其余部分仍应强制执行;在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情况下,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除此之外,《解释》还针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问题   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结果如何进行救济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

解释》第478条针对这个问题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或仲裁

(二)处分保全财产的另案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虚假仲裁对当事人财产进行转移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做法不仅无法可依,同时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漏洞。

由于虚假仲裁主要侵犯的是申请执行人的私权,因此法院并不能以此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动依职权撤销。

解释》第479条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执行程序的进行不受仲裁裁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分割给案外人的影响,若案外人执行程序不服的,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维权。

5 参与分配制度   此次《解释》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很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

解释》第508条规定了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主体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企业法人被执行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分配。

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4]。

(2)明确了申请参与分配的要求。

解释》第509条规定了申请参与分配人需提交申请书并写明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且应在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3)明确了财产分配顺序。

6 总结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程序法之一,它是民法内容得到规范实施和体现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不得违背法律颁布实施的主要目标和精神。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和实施,使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为今后的司法工作提供了规范、严格的准则。

参考文献   [1]赵晋山,葛洪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读[J].法律适用,2015(4):32—35.   [2]张建.论外国裁判文书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分离问题――兼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6条的理解与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28(4):150—154.   [3]刘贵祥,范向阳.《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绦幸煲楹透匆榘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5(11):23—34.   [4]王朝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读[J].法律适用,2015(10):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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