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卖查梨 上控
《清史稿・刑法志》上有一段话,把案件的上诉程序及复审程序概括得很明了:“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
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
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日京控。
”说白了,所谓京控,就是到京城控告。
老百姓缘何走“京控”之路?是不是放着太平日子不过,吃饱撑的?显然不是。
俗谚日“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老百姓是柔弱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司告状,更不愿惊动上一级。
小民有了冤屈,自己又不得排解,才会走上告状这条路。
初告不得伸,告到上一级,仍不得白,便再上告,直至京城。
对小民百姓来讲,衙门是可以“讲理”的地方,更高一级的衙门是一个比基层社会更具“权威”的所在。
京城,是皇帝居住之地,是政治文化中心,老百姓对那里所怀的希望最大。
实际说,“京控”也是一种“上控”,假如老百姓赴京告状之前,冤屈已得伸张,谁会损财伤身大老远地跑到那里去! “京控”,对皇朝是有利的,它能加强统治者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也可以下情上达;然而对原来审结此案的官员来说,却有可能生成负面的影响。
无论结果如何,皇帝从此触到了一点那个地方政府的信息。
乾隆曾说:“朕勤求民隐,唯恐乡曲小民含冤莫诉,每遇来京具控之案,无不特派大臣前往审办。
”虽然此处他只提到“小民含冤莫诉”,但可以想见,“小民含冤”的原因也会进入他的大脑。
地方官员最最担心的是,假如发生集体上访、村族械斗之类案件,皇帝就会在脑海里留下州县官员处理不力或无能的印象,进而影响自己的仕途。
“上控”牵扯的范围非常广,金钱是一个方面,交通也是不可忽略的方面,尤其,每个朝代对“上控”都有各种限制,官府里的人还有种种刁难之法。
明朝初期,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人,赴京状告本县吏害民,经过淳化镇时,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弓兵马德旺索要钱财。
朱元璋闻知此事发火了,将弓兵马德旺枭首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示。
朱皇帝是穷苦人出身,对贪官污吏毫不手软;又加上明王朝建立不久,元朝灭亡的教训墨迹仍新,故而对底层的事情极为重视。
历史上只有一个朱元璋,明朝只有一个幼年时期。
历史难以重复,不论优点还是缺点。
不知道究竟出于什么原因,不少人觉得,古时候民告官比较容易,进一趟京城不仅可以见到包拯那样的大臣,如果幸运的话,连皇帝本人都可能见到。
实际上,未必如此。
诚然,我们老祖宗确立直诉制度比较早。
所谓路鼓,设立在宫殿最里层门外,让大仆掌管。
如有冤无门者和有紧急事的人要上达于王,就来击鼓。
大仆听到鼓声,要迅速了解情况后向王报告。
肺石,指在王宫门外设立的赤色石头,有冤屈的人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周朝究竟有无路鼓和肺石制度,已难考实,据学者研究,当时已有击鼓上事的制度。
到了晋朝,路鼓称为登闻鼓。
后来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这种制度的畅行。
可是每个朝代,对越级上访申诉都有严格的限制,凡越级上诉,或遭笞打,或遭流放,或遭羁押。
当然,也有鼓励老百姓告御状的皇帝。
朱元璋在《大诰》中申明:“地方官有廉能造福民众者,当地百姓必定深知详情。
若被不才同僚捏造罪名,排挤陷害,允许本地耆宿之人赴京面奏,保全其人。
”因此说,“上控”能否成功,与时代特点、官员的个人品德、皇帝的道德水平、皇朝治国方略,有深刻关系。
不过,倡导也好,禁止也罢,“上控”这种行为不可能退息。
清代学者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
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
让人“息讼”,只能为强者张目,使弱势一方忍气吞声。
这对社会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理解“上控”的难点有两个:其一,基层的利弊观与朝廷的利弊观的冲突。
理论上,二者的利弊观是一致的,实际却未必如此。
宋朝太宗主政时,开封府寡妇刘某告其夫前妻儿子王元吉投毒害她,案件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定不下来。
刘某在这期间也死了。
后来王元吉判决徒刑。
他的妻子张某击登闻鼓称冤,太宗亲自召问张某,查清是刘某有奸情,怕其子发觉才进行诬告的。
于是,宋太宗将审判此案的官吏分别加以处理:弄错了的予以处罚,坚持对了的予以奖赏。
对宋太宗和地方官而言,利益显然不一致。
其二,是传统观念与社会实际的冲突。
下告上、民告官,在几千年的传统中一直处于道德弱势,没有经过裁断,就“错”了。
对小民百姓乃至低级官吏来讲,讳与忍是必修的课程。
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一件西周青铜器,上面有一篇长达157字的罕见判例。
判例完整地记载着两个奴隶主贵族为争夺五名奴隶所有权而争讼的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宗法等级制度,本身构成了诬告罪。
铭文记载,这位牧牛,曾向司法机关控告过那位上司,称大贵族依仗权势霸占了他的五名奴隶,司法官判决牧牛败诉。
司法官伯扬父在判决辞中说:你一个小小的贵族,竟敢控告自己的上级,竟敢违背前次判决时立过的誓言!不过,你这次又重新宣誓,表示要信守前约,服从法庭判决,按法律规定,你应亲自到你的上司那里去谢罪,求得谅解,并立即将那五名奴隶归还给他。
牧牛缴了赎金铜,审判结束。
那个大贵族用牧牛缴的铜,铸了一件供自己使用的礼器,并在腹底和盖上镌刻了文字,记载自己胜诉的经过,以确认自己对那五名奴隶的所有权。
在等级森严的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大贵族与小贵族之间,君王和臣民之间,根本没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唯特权者利益是从,法律是有权有钱人的奴仆。
宗法与国法发生抵牾时,国法必须服从宗法。
牧牛是不是狸了诬告罪,以今日观念来看,何罪之有?但在那样的环境下,他无疑是一个有罪的人。
环境不变,“上控”充其量解得近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