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条 规医疗机构医师会诊行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医疗机构批准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围诊疗活动。

医师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外出会诊

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监督管理。

四条 医疗机构诊疗程根据患者病情要或者患者要等原因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治科室应当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单位医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能力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五条 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医师会诊会诊医疗机构发出面会诊邀请函。

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任职格、会诊目、理由、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应当及补办面手续。

六条 有下列情形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单位诊疗科目或者单位不具备相应质;(二)单位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会诊提供必要医疗安全保障;(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围;(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情形。

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工作和医疗安全前提下医管理部门应当及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单位正常业工作但存特殊要情况下应当会诊医疗机构责人批准。

八条 有下列情形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会诊邀请超出单位诊疗科目或者单位不具备相应质;(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围;(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情形。

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应当及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应当详细了患者病情亲诊患者完成相应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写医疗。

十条 医师会诊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和诊疗规、常规。

十二条 医师会诊程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会诊程发现邀请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该患者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医疗机构诊治。

十三条 会诊结束邀请医疗机构应当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返回单位工作日将外出会诊有关情况报告所科室责人和医管理部门。

十四条 医师外出会诊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十五条 会诊涉及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地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邀请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邀请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会诊涉及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当地规定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人。

会诊医疗机构会诊产生收入应纳入单位财部门统核算。

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医师国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报酬标准。

十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要患者及其属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考核相结合。

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六条、八条、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围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处理。

二十条 医师违反二条、七条规定外出会诊或者会诊违反十七条规定由所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教育仍不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按照《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处理。

二十条 医疗机构疏对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责人和有责任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二条 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不适用规定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