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9)

小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九)。

1、临时电源不得私自架设,确需使用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处派电工架设或监督架设

2、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限为7天,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期满前一天办理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或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

4、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1、装置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导线 。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架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

5、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保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7、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外不低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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