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公共权责配置的内在机理与路径优化

[内容摘要]新时期,重新调整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是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运用博弈方法,尝试对中央地方公共品供给上的权责配置问题做出一个新的阐释。

在模拟分析了分权、集权与权责对等三种配置路径后,优化提出了中央主导下财力保障与公共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较优路径,并阐明其内容。

最后,在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权利,合理限定政府的公共事责和配套机制上给出了政策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财政分权;权责配置公共品供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要“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也就是说,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央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将在兼顾双方利益的情况下,经历新一轮的权责调整和重配。

实际上,虽然我国财力逐年增长,但长期存在政府权责失衡的痼疾,并且在公共品供给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共品”,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面对的第一大关系“其实就是中央地方的关系”。

如此看来,公共品供给作为政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理应受到重视,围绕该领域的权责配置,也将成为中央地方博弈的“主战场”。

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尝试以公共品供给问题为切入点,对中央地方权责配置问题做出一个新的阐释。

一、文献综述   我国政府间的财政权利配置的问题从20世纪90年分税制改革开始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近来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于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等原因,中央地方权责配置上不对等的问题日益突出。

对此,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许多争论,提出的解决路径,从最初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后又发展成“财权事责相适应”,莫衷一是。

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表述变化频繁,在普适原则的建立上更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其中原因,张晋武认为是对“事权”概念存在误解,而政府间收支权责配置应以“公共服务职责划分清晰,事权财权与出资责任相匹配,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为原则。

文政也认为事权的合理、有效划分是协调政府财政关系的基础,特别指出存在大量的需要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混合型公共品供给事权,其中地方政府供给主体,中央政府地方进行转移支付来分摊资金比例,联合解决。

混合型的事权实际上是对目前大量存在中央地方支付,间接提供地方公共品现实的一种理论妥协,其概念的模糊性并未很好地解释中央地方直接支出大量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及指明调整的方向。

显然,在如此繁杂的领域,简单的定性研究已然不足以描述政府财政关系调整的内在运行机理

因此,在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基础上,学界开始运用数量模拟对“政府”主体进行解剖。

假设政府内部政治家和官员也为利益追求者,那么政府本身存在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存在利益博弈和激励相容的问题。

钱颖一在该领域的研究颇有代表性。

他主要分析了财政联邦制下政府官员和地方民众福利之间的相容问题,认为财政支出效率越低,对流动资源的吸引力越小。

因此,竞争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改变了对地方官员的激励。

此外,他还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财政激励,并将地方乡镇企业的崛起视为“市场维持型财政联邦主义”的一个成功案例。

Ma Jun用博弈论的方法,模拟了财政包干制下对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认为在这种关系中,中央政府的不守信行为会导致地方政府一系列如减少税收努力等不合作行为。

Roy Bahl,Christine Wallich向世界银行提交的关于中国中央地方政府财政分权的研究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财政关系的变革既要考虑中央政府的稳定性需要,又要兼顾地方政府的收人权和均衡支出能力要求。

总体看,这方面的数量分析相对起步较晚,成果侧重财政分权与宏观经济的关系等,缺乏对政府财政关系在公共品领域的进一步细化研究。

政府权责配置公共品供给之间的联系,已有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权责配置公共品供给的影响上:一是公共品结构。

大家普遍认为当前存在地方政府不顾居民实际需求偏好,公共支出侧重行政费用和建设扩张,忽视民生支出的情况。

这方面傅勇、龚峰、范允奇的研究成果有一定代表性。

二是公共品规模。

郭庆旺将财政分权划分为财政支出分权和收入分权,前者对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影响为正,后者为负。

同时,他们指出政府组织结构特点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收入分权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程度。

三是供给效率。

高建刚认为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效率上之间为“U”型非线性关系,分权存在合适的区间,要采用适当的转移支付制度。

在上述研究看来,政府权责配置必然会影响政府公共品供给公共品职责的履行是权责配置的结果,而较少将其作为起因,或者是权责配置的主要领域,而无论是从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规律还是从现实需求来看,公共品供给均应作为政府权责配置的重中之重。

因此,本文研究目的在于,运用博弈论数理模拟的方法,围绕公共品这一重要领域重审中央地方权责配置的内在机理,从理论上为解释政府权责配置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作为现有研究的必要补充。

从现实来说,也切合了建立现代财政体制,保障公共品有效供给的大方向,可能对政府制度创新的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政府间在公共品供给上的权责配置机理:一个简单博弈模型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权责政府间的配置,实质上体现了不同政府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合作,也就是理性决策下的博弈过程。

公共品供给上,中央地方之间需要划分责任,并配以相应的权利。

中央从宏观调控和保障公共职能实现的目的出发,地方从达到职务晋升和实现公共职能目的考虑,均会进行公共品供给权责互动和博弈

因此,中央地方权责上是否协调,将直接关系到公共品供给效率。

(一)基本假定与目标函数   下面将尝试构建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中央地方围绕公共品供给的权利配置进行博弈分析。

博弈模型建立在几个推理之上:其一,在公共品供给政府初始的权利和责任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通过财权获得的公共品供给权利(财权)等于通过事权承担的公共品供给责任(事责),但地方会根据中央配置权利和责任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增加权利或减少责任。

其二,各级政府公共品供给上,事责越大,成本越高;财权越大,收益越高。

事责的履行必须以财权为保障,且财权有除公共品支出之外如宏观调控、投资等其他用途,各级政府都有获得尽可能多的财权和承担尽可能少的事责的倾向。

因此,事责博弈中可视为负的收益(成本),财权则为正的收益。

其三,存在“民众―中央地方―民众”的偏好传递机制。

中央的收益在代理人上体现主要是政府首脑的社会声誉,取决于公共品对民众偏好的满足程度,也就是政府事责的履行好坏;地方代理人地方官员的追求主要是职务的晋升,实现这个目的需要迎合上级偏好,也就是对地方公共事责的考量。

模型假定:第一,仅有两个博弈参与者,即以政府首脑为代理的中央和以地方官员为代理的地方;第二,符合简单的复合型人性假设,即中央地方均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但同时将利他因素作为效用的构成部分;第三,中央地方均拥有完全信息,了解对方真实的成本收益,从而决定自己的选择;第四,中央的行为有先发性,即在权利的配置中,中央政府决定地方的收入和公共支出责任,地方需要根据中央决策来调整自己的策略。

政府效用除了取决于自身的财政收入(财权r)和公共支出(事责d)两个因素外,还受自身和其它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数量影响。

i政府公共品数量用代表,g—i代表其他政府公共品数量,α(0≤α≤1)则表示对其他政府公共品效益的评价系数,参照Robert Dur,Klaas Staal的效用函数,则政府的支付函数可表示为:   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数量与政府公共支出而不是财政收入直接相关,同时,地方政府官员对晋级的偏好也就是地方公共品更为看重,那么对全国公共品的评价可以忽略不计。

中央政府因为其利他性,对地方政府公共品效用的评价要高于地方政府对全国性公共品的评价。

因此,在仅有中央地方两个政府主体的模型中,地方支付函数可修正为:   (二)简单博弈分析   根据上述假设,构建如下图所示的博弈树。

围绕公共品供给问题,中央地方政府权责配置中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有以下三个过程:第一,中央先行决策,针对当前公共品供给情况选择是否调整地方政府权责;第二,中央政府决策后,地方选择合作与不合作,在不合作的情况下地方会采取策略调整收益;第三,中央会观察地方的反应修正政策。

博弈的第一阶段,中央的最优选择是第三条路径地方则是第一条路径,但由于双方的最优选择均是不稳定的,有后续调整的可能,因而,权责相等的第二条路径将是双方能获得的最优结果,也就是达到了均衡状态。

中央地方公共品评价较高,且从整体的收益考虑时,将会做出这一选择,并将通过采取措施惩罚地方的不服从行为,维持这一均衡状态。

但是,如果中央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对地方公共品评价不高,且用强制手段控制地方公共品供给量,则会选择第三种路径,于是开始第二轮博弈

(三)基本结论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显示,有两条路径可以实现中央地方财权事责配置博弈的均衡:其一,正如本文对政府的复合性假定所秉持的,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品事责履行具有利他性评价。

因此,中央要顾及地方政府公共品供给效益,在中央提供可以置信威胁的前提下,财权事责完全对等为双方最优策略。

其二,从自利性来讲,中央政府总是期望赋予地方政府较少的财权并使其负担更多的公共品供给事责地方政府则会采取减少事责和提高财权的应对方法来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

因此,在中央财权大于事责配置路径下,中央默许地方政府寻找其他收入以履行事责,实现了博弈的均衡。

三、路径优化的结果:中央主导下财力保障与公共支出责任相匹配   根据博弈所描述的权责配置机理,在公共品供给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央政府可选择对等分权和相对集权两个方案,能实现政府财政关系的相对稳固,并促进公共品供给

不过,这两条路径将会受到中央宏观调控需要,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财力可持续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何在加入上述可能因素的情况下实现权责配置的稳定有效,则需要对路径进一步优化。

(一)财权事责对等的路径优化   考虑到在政府的效用体系里,中央地方的偏好不一致,如中央对集中财力进行宏观调控评价高,地方对获取财力进行经济建设的需求更强烈,双方均将有可能寻求更多的财权

加入上述因素,将会打破权责对等的均衡状况。

(二)中央财权大于事责路径优化   在中央相对集权下,地方财权小于事责,前提是地方中央默许下寻求更多增量收入。

路径在经济上升时期,地方财源充足时较易现实。

不过,由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地方政府不能通过举债、买卖土地等,无限制地攫取潜在财政收入,终会导致财力的不可持续。

因此,在财政减收时,会出现地方中央财经纪律的违反,争取存量财力的支配权,或是公共事责上的搪塞推责,触及中央利益并减少中央的效用,势必打破中央财权大于事责的均衡状态。

因此,中央相对集权的路径优化后,将重新回财权事责相等的均衡,且最终结果也是事责财力的对等。

(三)中央主导下财力保障与公共支出责任相匹配   分析显示,无论是选择财权事责对等还是中央财权大于事责,两种可行路径均会受各因素的影响而打破均衡,进一步优化的结果都指向了财力事责的对等,也就是中央主导下财力保障与公共支出责任相匹配。

具体说,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权责配置中央主导与地方联动。

政府内核心权责配置服从严格的层级原则,中央占据博弈的主导地位,并显现出自上而下的路径依赖。

但由于中央的信息劣势,对地方的反应会相对滞后,因此也不能忽视地方联动。

第二,非简单的权责匹配。

政府权责博弈具有更复杂和精细的特征,如果选择中央集权,应表现为控制力即质量上的集中,而非数量上的集中;如选择权责对等,也仅是财力事责的对等,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品供给也即公共支出责任,将与地方政府获得的财力对等。

第三,财力事责匹配的路径仅具有相对稳定性,考虑到政府偏好变化、财政收入波动等,该均衡将是偏移、打破与重归的动态过程。

第四,精密的制度设计。

鉴于权责配置过程的复杂性与动态性,需要不断加入各种规范调整措施予以优化,并配套以相应的制度设计。

通过制定激励相容的制度,利用绩效考核、财经纪律等规则将对政府代理人的个人激励传导至集体,改变地方政府的效用体系,增强权责配置的稳定和有效。

四、政策启示   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重新调整中央地方之间的权责配置,是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从理论分析看,在公共品供给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无论如何调整,要实现最终的所谓均衡状态,都需要取得权责的一致性,也就是走中央主导下财力保障与公共支出责任相匹配之路。

近期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如清理划分事权、规范转移支付、地方债纳入预算管理等,表明我国正处于扭转中央地方权责错配,实现权责再均衡的关键阶段。

只有在深入研究了政府权责配置的内在逻辑和利益关系之后,才能有效调动中央地方的积极性,制定符合经济理性和具备可持续性的现代财政制度。

对此,本文的研究有以下几方面政策启示意义:   第一,应充分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权利。

分析表明,尽管地方财权小于事责的均衡状态也可能出现,但不具备理论可持续性。

长期看,地方获得的财权不一定与承担的事责相匹配,但财力保障必须与公共事责对等。

因此,首先要加强与健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地方财力,给地方以稳定可靠财源。

同时,加大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合理保证地方财力支配上的自主权。

其次,在专项转移支付等使用受限财力方面,在制度设计层面应考虑激励相容问题,多采取因素法分配,加大地方的微观决策权,同时将资金使用绩效与预算挂钩,提高地方在服从中央政策引导方面的正向激励。

再次,对地方政府的潜在财政收入,包括债务融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利润、公共资源处置收益、行政事业收费等,要尽可能明确权利边界,防止政策缺位带来的财政风险。

最后,要尊重与引导地方自下而上联动的积极性。

地方具有信息和执行优势。

在涉及财政权责重置的重大改革中,中央因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尽量减少“一刀切到底”的顶层设计,允许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和基层政府的因地制宜和创造性探索。

第二,合理限定政府的公共事责

相比财力的有限性,政府公共事责存在相对的无限性,需要在政府边界、事责分配和优先顺序上加以限定。

首先,在处理政府和市场边界上,将大量可以通过市场自由调节的社会事项从政府的职能中剥离出来,经济发展上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公共服务上向市场主体购买,减少政府直接的公共事责,并相应减少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其次,重新划分中央地方事责,将国防、国家安全、环境监测等全国性公共事责和混合事责上划中央

最后,在公共品供给结构上,按照“保障基本公共品,调节发展型公共品,限制享受型公共品”的路径,把地方政府事责重点放在环保、医卫、教育等民生类基本公共品,基本建设、产业调整和较高的福利保障等发展型公共品以引导和调节为主,对超前消费、过度福利、形象工程和奢侈浪费等享受型公共品进行严格限制,协调安排中央地方公共品上偏好的不同。

第三,构建几个必要机制。

首先是权责法定机制。

建立与完善地方财力体系,最终要以法治化为实现手段和基本目标。

因此,在宏观层面确定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确认地方组织本级收入的主体地位,中央则拥有决定性财权和超出本级需要的调控财力,对地方财力进行平衡和调节,修订《宪法》和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

其次是谈判协调机制。

政府之间、各种权责的边界会留下制度缝隙。

建立一个对财力公共部分的谈判协调机制,可以补偿财力配置上的效率缺失。

一是建立调整机制,允许通过法定程序不定期重新确定权责构成和中央地方分配。

二是准许有部分机动财力,通过中央地方互动,通过谈判协调分配。

三是对财力配置出现的新情况在制度设计上留出空间,如新增收入报告分析制度。

最后是监督约束机制。

加强预算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对地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绩效考核,作为确定和调整各种财力构成的依据之一。

同时,加强对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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