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分析

[摘要]本文笔者首先分析了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责任;然后总结了当前我国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缺失的表现;最后就如何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强化政府责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责任;研究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研究政府责任是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两者关系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政府改革的核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责任重点已经不再是为广大群众提供基础设施等有形的公共产品,而是应该通过制度、政策等无形的公共产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完善程度是体现政府是否强化自身责任的重要表现,因此研究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的具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缺失分析   (一)政府在资金支付方面的责任缺失   从我国的发展趋势分析,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相应补贴作保障。

这主要是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如果缺少政府在资金上支持是很难成功的。

但是从当前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来看,该方案将资金的筹集具体规定为“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但是在该方案中,并没有详细国家财政具有履行投入的职能,从而导致个别政府并没有完全履行资金支付的责任

(二)政府制度设计方面的责任缺失   当前政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的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主要是依靠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行政制度等等来进行约束,从而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是当前缺乏相对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虽然说在最近几年,各个地方的政府都针对医疗卫生上制定了各种政策,但是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上的歧视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不同城市的居民和农民工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以及享受的待遇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去了公平性[4]。

(3)当前政府制定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不全,主要表现在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缺少覆盖面广的基本门诊医疗保险,从而导致人们为了能够充分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优势,只能将原来只需要在门诊就能够治疗疾病变成需要接受住院进行治疗,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在监管方面的责任缺失   由于当前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通常会涉及很多方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的身份各异,从而导致相互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特别是政府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参与到基本医疗保险中,导致医生和病人会合谋向医保中心谎报病情,或者是通过夸大病情严重程度等来获取更高的医疗费用偿付。

不仅如此,因为病人在其他方面的信息存在一定劣势,就容易导致医药公司和医生进行非法合作,试图通过提高患者的医疗档次来提高医疗设备的技术水平。

因此在监管医疗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度供给行为上,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政府制度覆盖程度方面的责任缺失   虽然说目前我国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对农民工参与的大门是敞开的,据卫生部网站消息,2011年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4642万人,参保率还不到20%,另外依然还有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以及弱势群体等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而导致当前参保的主要人群是具有支付能力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

然而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程度不高在很大程度上跟政府责任缺失有关。

二、强化政府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责任途径分析   (一)广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   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编制出适用性强的操作手册向广大群众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和办法,并且让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参保的过程、待遇水平、就诊程序以及报销流程等。

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医保培训活动和讲座等形式加强对保险制度的宣传。

(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强监督   社会监督一般分为上级、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媒体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这五种方式。

一方面,要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履行责任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也要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承担各种监督责任[5]。

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起监督制度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并充分吸纳一些社会义务人员参与到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工作中,并对医疗机构、社保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法律体系   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必然避不开法律做保障,虽然说《基本医疗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上的空缺,但是,仅仅通过这一部法律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推行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依靠政府的立法职能,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法律体系。

三、总结   政府部门作为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政府部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而基本医疗保险又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主体必然也是政府部门,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品的性质来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因为自身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而逐渐成为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

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但是在转型以来,因为各个方面的原因政府基本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履行情况还不够充分,因此,正确的界定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从而让其充分履行自身的责任是今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目标和方向,笔者坚信,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沿着良性的发展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展俊玲.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浅谈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责任[J].科技资讯,2006(27):204—205.   [2]梁春贤.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责任分析[J].2011(06):168—169.   [3]罗正月.论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建构中的政府责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5—27.   [4]王峰虎,张怀莲.关于完善我国医疗保险筹资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研究[J].经济纵横,2006,(5):280—282.   [5]应永胜.农民工医疗保险:从国外经验谈我国政府责任的强化[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10,(1):59—61.   作者简介   陈丽??,苏州市广济医院纪监审(兼医保物价办)主任。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