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20175]

保利地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十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保利地产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

第六十四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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