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对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思考】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机关征收税款工作遇到财产不足以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税款征收原则上应优先其他债权实现。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规定“税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前税收应当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又被行政机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这对明确税收法律地位增强税法刚性防止纳税人借助所谓“合法”手段逃避纳税义有利实际操作具有重要义体现了国政治权利优先部分济权力定程上体现了税收强制性。
实际工作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先原则进步完善税收优先权制是值得探讨课题。
“担保物权优先般物权”是各国物权法遵循基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事法律制对也作了明规定。
由可以看出担保物权破产清偿可以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受偿。
我国《破产法》十三条破产清算顺序也把税收债权置三位位破产费用、职工工和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僦收征管渤肯定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又以形成和设定早晚作界定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标准从而胆突破了传统物权优先原则把税收优先权有条件地置担保物权上这就和我国《民法通则》《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
再加上国院《关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把职工工置担保物权上这样我国现行法律关税收债权优先性就有三种规定而这三种规定是相矛盾。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了税收般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纳税人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税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做出明确规定。
其又发生了欠税B再往该纳税人又以该房产债设定了抵押该抵押已登记。
有人认依《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优先原则抵押发生欠税前优先欠税受偿发生欠税则欠税受偿。
这种观貌似有理实则忽略了重要前提那就是抵押权行使要以抵押权有效基础。
案纳税人以其房产债设定抵押无效债属无担保债权依税收优先原则欠税B应优先受偿。
按合法原理合成立与合生效是两不概念合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条款达成合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以承诺生效合成立。
而合生效是指依法成立合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必须具备订约人具有行能力和思表示真实两条件外还必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不违反法律就是指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合成立生效。
”《合法》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无效无效合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可知合成立必就生效对法律、行政法规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应依法办理。
否则合即使成立也属无效台。
房地产抵押属强制登记畴我国法律对房产抵押明规定要办理登记手续只有办理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担保法》四十、四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以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登记日起生效。
但是因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要登记强制性规定因而导致合无效。
因纳税人以房产债设立抵押既不能约束订约双方也不能约束订约方外三方。
从实质上讲债属无担保债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原则只能欠税B受偿。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没有指明税收优先权客体围应借鉴国外做法建立般优先权和特定优先权制将税收优先权划定特定优先权或者建立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制规定税收首先应向动产主张甚至可以限制、禁止税收优先权向不动产主张。
这样可以更地保证善三人权益维持正常交易秩序。
建立税部门和担保登记部门信息交换机制。
根据《晚收征收管理法》“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规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税款已依法予以公告”是税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构成要件否则不得行使税收优先权并以公告作税款优先其他担保物权标准。
以民事物权法理论基础从而使公告税款取得公示公信力取得税款优先其他担保物权合理、合法根据有力维护社会济信用制充分保护正当权利人利益。
保护善三人合法权益应尽快建立税部门和担保登记部门信息交换机制税机关、纳税人、被担保人就清偿顺序达成协议前担保登记部门不得其办理担保手续。
当然执行税收优先原则只是对税收种保障根还是要靠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主动按足额交纳税款对该优先权既不能分强调也不能违法贬损。
税收优先权问题虽看似问题但其所涉领域甚广阔对这样问题从不角、不领域展开研究是甚必要理应引起足够重视这对现期国更具有现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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