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安全服务考核办法

保安安全服务考核办法

安全服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的物业和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小区)及公司利益,保护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更好的服务于物业使用人及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大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是负责安全服务工作的主要部门。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小区治安管理。

第三条 单个独立小区每月治安案件发案数不超过1起。

第四条 因管理不善引发的刑事案件为零。

第五条 保安员接警后,必须在2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六条 岗位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必须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处理流程》进行处理,所有保安员对《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的熟悉掌握率达100%。

第七条 保安部值班室每月必须对小区所有对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试,部门经理必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对测试结果的抽查工作,并于抽查后的八小时内将测试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部及公司领导。

第八条 巡逻队必须于每月的1日、15日对园区所有电梯对讲系统进行检查。巡逻队长必须于每月的2日、16日将抽查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部及部门领导。

第九条 巡逻队必须每月对空置房及重点看护单位(1)进行两次巡查登记,如有异情及时做好相应防范工作,必须在10分钟内上报部门经理

注: ①重点看护单位指的是存在有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和可疑人员的空置房,出租屋及住宅等。

第十条 对违章装修必须在八小时内处理完毕,处理及时率达100%。

第十一条 控制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园区,及时制止、清除推销、派发传单等扰乱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杜绝小区内乱摆乱放、乱挂乱拉及乱贴乱画、游商走贩等违章现象。

第十三条 收集各类自然灾害的警报信息,并提前做好相应宣传防范工作。

第二节 出租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所有出租屋档案,新增出租屋建档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巡逻队必须于每月的5日、20日对园区内所有出租商业用房进行两次安全巡查;每月的6—28日,对园区内所有住宅出租屋进行一次安全巡查部门经理每月对商业用房及出租屋巡查结果,必须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六条 绝对禁止出现利用商业用房及出租屋进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对商业用房在巡查过程中出现的明显消防隐患,巡逻队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对于不服从整改意见的,应立即上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直至整改完毕,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 在巡查出租屋过程中出现的用于仓库、办公室或加工厂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并在一周内予以清除。

第十九条 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必须在一个小时内上报部门经理及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直至清除为止。

第三节 物品放行管理。

第二十条 保安部对业主/住户需搬出园区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m×200㎜×400m或价值500元以上),必须登记业主/住户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在核对属实后,方可开出《物品放行条》。

第二十一条 出租屋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由业主(出租人)到场,在保安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 出口岗位当值保安员必须依照《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对搬出物品、车辆及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放行。

第二十三条 出口岗位当值保安员必须收回《物品放行条》,每周日由巡逻队回收存档。

第二十四条 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时,当值保安员必须与当事人作进一步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条 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且强行搬出的,当值保安员必须截留可疑物品及人员,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本部人员需将办公用品搬出园区时,必须由当事人所在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据书面证明,交由保安部核实登记,请示公司领导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园区公共物品(包括设施、设备及工程材料)搬出园区时必须由工程部经理及使用单位负责人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司领导审批、出口岗位核实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 交通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必须保持路物业管理面畅通,无违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九条 必须有效设置各类交通信号和标志,及时准确指挥车辆行驶,不允许小区内出现违章交通事故。

第三十条 不允许出现因试车、练车、飚车、鸣笛等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居民投诉现象。

第三十一条 不允许因管理不善出现车辆损伤事件,绝对不允许小区内出现车辆丢失现象。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乱占、乱堆、乱放等占用小区车辆及人行道路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 禁止未经批准公共区域及路面开挖施工,不允许出现责任不明的道路损坏事件。

第三十四条 禁止5吨以上超重车辆进入园区。

第三十五条 禁止拖拉机及车容不整车辆进入园区。施工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22:00—6:00)进出园区。

第三十六条 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园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率达100%。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消防工作不到位引发的火灾事故为零。

第三十八条 保证小区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合格率达100%。

第三十九条 火灾报警及时处理率达100%。

第四十条 消防主管、专职消防员和保安员接到火警后,必须在2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第四十一条 消防主管、专职消防员必须于每月的8—10日、22—24日,定期组织区域责任人对所属区域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及隐患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域防火责任人必须于每月的8—10日、22—24日,检查本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隐患,并于每月的10日、24日将检查结果上报消防主管;消防主管根据区域防火责任人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后,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督促整改,然后将汇总结果以书面形式,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消防中心和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消防主管上报的消防检查结果,每月进行两次抽查,并于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必须每月对小区内所有商业用房进行两次消防检查,对存在的明显消防隐患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完毕。

第五章 执勤规范及服务礼仪。

第四十四条 保安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严禁擅自脱岗、窜岗,保证岗位执勤人员在岗率达100%。

第四十五条 保安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保安部仪容仪表管理规定》、《保安部着装管理规定》着装。

第四十六条 保安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精神饱满,不允许出现精神不振、聊天、抽烟、吃东西、看书报、听收录机、乱写乱画等与岗位无关的事。

第四十七条 保安执勤人员在处理违章或接待业主/住户时,必须敬礼。

第四十八条 保安部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听报警电话时,电话铃响不得超过三声,接听电话时必须使用"您好,大恒物业"。

第四十九条 保安部涉及的经济赔偿,必须在值班室由巡逻队当值中队长当值内勤一并处理,并由收费主管开具财务收据,于一个工作日内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五十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在小区内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第五十一条 当值中队长必须每小时对岗位进行一次巡查巡逻队每日对所有岗位必须进行四次巡查部门经理每日对小区必须进行两次巡查

第五十二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在小区内遇有老、幼、病、残等生活不便的业主/住户时,必须主动上前予以热心帮助。

第五十三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严禁在小区内赊帐消费。

第五十四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非当班期间禁止着制服。

第五十五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主/住户好处或牟取私利。

第六章 安全服务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 保安部未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服务检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的,巡逻队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100元。

第五十七条 公司领导对保安部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来的虚报、假报、漏报,保安部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10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100元。

第一节 治安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十八条 单个独立小区治安案件每发生一起,执勤岗位扣罚100元,当值中队长扣罚50元,每月治安案件每超过一起,部门经理扣罚100元。每月治安案件超过三起的,部门经理给予停职或降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引发刑事案件,作专项处理。

第六十条 保安员接警后,两分钟赶不到现场的,执勤岗位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扣罚5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执勤岗位予以辞退,当值中队长予以撤职,部门经理予以停职或降职。

第六十一条 保安员不能熟悉掌握《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发现一次扣罚20元,中队长扣罚50元,部门经理扣罚30元,因不能熟悉掌握《突发事故处理流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专题处理。

第六十二条 值班室值班岗位未能按时对小区的对讲系统进行测试,值班室值班人员各扣罚50元,各中队长扣罚50元,部门经理未按时进行抽查,上报检查结果,每次扣罚100元。

第六十三条 巡逻队未按时对电梯对讲系统检查,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巡逻队长未按时进行抽查,上报检查结果,每次扣罚100元。

第六十四条 巡逻队未按要求对空置房及重点看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少于一次, 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巡逻队每次扣罚2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30元;连续三次未巡查,造成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巡逻队予以撤职,部门经理予以停职或降职。

第六十五条 巡逻队对小区内违章装修未在当日内未处理完毕,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巡逻队每次扣罚3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20元。

第六十六条 对闲杂人员进入园区控制不力,未能及时制止,清除推销、派发传单等扰乱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引起业主/住户投诉,执勤岗位每次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30元。

第六十七条 对小区内乱摆乱放,乱挂乱拉或乱贴乱画,游商走贩等违章现象未能制止,执勤岗位每次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30元。

第六十八条 收集各类自然灾害的警报信息不及时,未做好宣传防范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作专题处理。

第二节 出租屋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十九条 对新增出租屋在30个工作日内未建立档案,巡逻队每次扣罚20元;超过60个工作日未建立档案的,巡逻队予以撤职,部门经理扣罚50元。

第七十条 巡逻队未按要求对小区内商业用房及出租屋进行巡查,每少于一次,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20元,巡逻队每次扣罚10元;连续未对商业用房及出租屋进行巡查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巡逻队予以撤职,部门经理予以停职或降职;部门经理每月未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每次扣罚50元。

第七十一条 对商业用房在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消防隐患或发现未及时上报处理,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巡逻队每次扣罚30元。

第七十二条 发现利用商业用房、出租屋进行"黄、赌、毒"违法活动,5分钟内未上报,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巡逻队每次扣罚3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30元。

第七十三条 对出租屋用于仓库办公室或加工厂,一个工作日内未上报,直接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巡逻队每次扣罚3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作专题处理。

第三节 物品放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七十四条 值班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核对业主/住户的有效证件开出《物品放行条》,造成物品流失,值班室值班人员和当值中队长按价赔偿。

第七十五条 执勤岗位未能仔细核对《物品放行条》内容,造成物品流失,按价赔偿。

第七十六条 执勤岗位未能收回放行条或因存放不当造成放行条丢失,每次扣罚

50元,巡逻队未按时将《物品放行条》回收存档或保存不当,造成放行条丢失,巡逻队每次扣罚50元。

第七十七条 集团本部的办公用品未按规定搬出园区的,执勤岗位予以辞退,当值队长予以撤职;造成物品丢失的,作专题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园区公共物品(包括设施、设备及工程材料)未按规定搬出园区,执勤岗位予以辞退,当值队长予以撤职;造成物品丢失的,作专题处理。

第四节交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七十九条 执勤岗位未能保持路面畅通,造成交通堵塞,引起业主/住户投诉的,每次扣罚10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

第八十条 未能设置各类交通信号标志,造成交通事故,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者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1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小区内出现的试车、练车、飚车等扰小区生活秩序的现象未制止,引起业主投诉的,执勤岗位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30元。

第八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出现车辆损伤事件,执勤岗位每次扣罚20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50元,造成车辆丢失,作专题处理。

第八十三条 每发生一起乱占、乱堆、乱放等占用小区车辆及人行道路现象,执勤岗位扣罚50元,当值队长每次扣罚30元。

第八十四条 每发生一起未经批准在公共区域及路面开挖施工的,执勤岗位每次扣罚10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20元;造成责任事故,作专题处理。

第八十五条 对小区内出现道路损坏、责任不明的,执勤岗位每次扣罚100元,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20元;造成责任事故,作专题处理。

第八十六条 私自让5吨以上载重车辆进入小区,执勤岗位每次扣罚10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

第八十七条 施工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进入小区,执勤岗位每次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20元;造成责任事故,作专题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费员未能严格按照《行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按收费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收费率未达100%的,收费主管工资下浮一级。

第五节 消防管理考核办法

第八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消防工作不到位引发火灾事故的,消防主管予以撤取,部门经理予以停职或降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专题处理。

第九十条 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完好合格率未达100%,区域防火责任人每次扣罚100元,消防主管、专职消防每次扣罚50元。

第九十一条 消防主管、专职消防员接到火警后,未在规定时内赶到现场,每次扣罚200元;消防主管、专职消防员赶到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消防主管、专职消防予以辞退、部门经理予以停职或降职。

第九十二条 消防主管和专职消防员未按时组织区域防火责任人,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每次扣罚50元;连续三次未组织检查的,消防主管、专职消防予以辞退。

第九十三条 区域防火责任人未按规定检查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隐患或未按时上报检查结果,每次扣罚50元。

第九十四条 消防主管对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督促整改、每次扣罚200元,造成责任事故,作专题处理。

第九十五条 部门经理未按时抽查消防主管上报的消防检查结果或未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每次扣罚50元。

第九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每月对小区商铺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检查,每次扣罚100元,消防主管每次扣罚50元,连续三次未检查,专职消防予以撤职,消防主管予以降职,部门经理每次扣罚100元;对存在明显消防隐患在两个工作日内未督促整改的,每次专职消防扣罚100元,消防主管扣罚50元,造成重大事故,作专题处理。

第六节 执勤规范及服务礼仪考核办法

第九十七条 保安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未能坚守岗位,擅自脱岗、窜岗,每次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30元;造成责任事故,作专题处理。

第九十八条 保安执勤人员未按规定着装,每次扣罚1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10元。

第九十九条 保安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出现精神不振、聊天、抽烟、吃东西、看书报、听收录机、乱写乱画等现象的,每发h现一次,执 勤岗位每次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30元。

第一百条 保安执勤人员在处理违物业管理章或接待业主/住户时,不敬礼的,当值岗位每次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30元;因礼节礼貌不周引起业主/住户投诉的,执勤岗位每次扣罚10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2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保安部值班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接听电话的,每次扣罚5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30元;因服务态度引起业主/住户投诉的,当值人员每次扣罚下100元,当值中队长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30元。

第一百零二条 对保安部涉及的经济赔偿,未按规定处理的,直接责任人扣罚100元,巡逻队长、当值中队长当值内勤、收费主管各扣罚5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30元;私吞赔偿费用,作专题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保安当值中队长未按规定对岗位进行巡查每次扣罚50 元,

连续一个班次未对岗位进行巡查的,予以撤职,部门经理每次扣罚50元;巡逻队每日未按规定对岗位进行巡查巡逻队每次扣罚30元;连续超过2天未对岗位进行巡查巡逻队予以撤职,部门经理每次扣罚50元;部门经理未按规定对岗位进行巡查每次扣罚50元,连续2日未对岗位进行巡查部门经理予以停职或降职。

第一百零四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在小区内出现打人、骂人、立即辞退,当值中队长扣罚20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在小区内遇有"老、幼、病、残"等生活不便的业主/住户时,视而不见或不主动帮助引起投诉的,每次扣罚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保安部员工在小区内赊帐消费,当事人每次扣罚2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予以辞退,中队长每次扣罚20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保安部所有员工非当班期间着制服,每次扣罚50元,中队长每次扣罚30元,部门经理每次扣罚1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保安部员工私自收取业主/住户好处,立即辞退;利用职务之便,暗中牟取私利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以上的违规行为,连续发生两次,当事人加倍处罚;连续发生三次,作劝其离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以上所扣款项均从当月奖金中扣除,直至当月奖金扣完为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大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制度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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