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化的再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深入进行,人民监督员产生和管理机制的外部化成为趋势。本文就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职责权限和组织管理等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化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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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制度外部化 再思考 毕业论文

作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检察系统全面展开。试点工作开展三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符合当前检察工作需要的,代表了检察改革的正确方向,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已经被列入司法改革的日程。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对检察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本文结合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实践,试就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的完善与规范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毕业论文

一、关于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 毕业论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全新的工作,包括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在内的许多问题,在试点工作中正在得到规范和完善。试点工作初期,人民监督员都是各地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人选要求,自行选择和任命的。这种人民监督员的检察院内部主导产生方式,容易给人一种人民监督员受制于任职的检察机关的印象,不利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职责的发挥。针对这些问题,围绕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外部化,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综合各地人民监督员外部化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情况,总体来说,社会效果较好。可以说,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加快,逐步实现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外部化是大势所趋。 毕业论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改革创举,设立人民监督员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设立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有效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部分环节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目的的真正实现,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度,实现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外部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于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外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在各地的试点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本文不再赘述。仅就具体操作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谈两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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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以各级人大常委会为责任主体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提名程序。目前,不论是内部化,还是外部产生人民监督员,其产生基础来源于检察机关的任命或报请权力机关任命。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员的选择权,基本上还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这就不免给人以“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自己人”,由检察机关控制的感觉,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评价和监督效果。 毕业论文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既然是定位于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应当逐步改革现有的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逐步弱化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产生环节上的控制力,实现人民监督员产生外部化。从各地探索人民监督员外部化的实践看,由本地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民监督员产生应当成为改革方向。下一步,在试点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产生环节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更加明确责任,不应当仅限于试点中的批准和颁发任命状。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等牵头选任、提名和公示,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这样做,可以从程序上消除人民监督员受制于所监督检察机关产生方式,更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总之,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的选定权应交给权力机关。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减少影响力,特别是不应保留人选产生的决定权。但考虑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当前反腐败工作的紧迫性,为了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促进办案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选择和确定人民监督员时,应当征求人民监督员拟任职检察机关的意见,在人民监督员的出口上也应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 毕业论文

二是完善和丰富人民监督员的来源组成,使之更具代表性和专业性。目前,在人民监督员的构成中,已离职离岗的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可否认,离职的党政领导领导干部工作经验丰富,决策能力强,有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效率。但考虑到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专门监督活动,在人民监督员的人员组成上,应当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尽可能选择那些有监督能力、年富力强、能胜任这一工作的人士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以求最大限度地体现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具体来说,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原则上要力求专业性与代表性兼顾,既要考虑履行监督工作必需的知识和工作阅历,又要有确保一定的代表性。可以考虑由以下人员组成人民监督员的主体:一是具有丰富法律和其他专门知识的法律、政治、经济等学科的专家教授等专门人才;二是有较高社会威望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三是退离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普通国家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重应逐步提升;五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各类人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队伍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上述几类人员为主体组成的人民监督员队伍,具备了相当的专业性和代表性,对于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毕业论文

二、关于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权限 毕业论文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职责权限是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十分重要而又比较敏感的问题,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化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合理界定。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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