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与法律文化_汉字与古代法律文化

在今天的人看来,法律是无比庄严神圣的,但在其产生之初,却带有明显的神灵崇拜色彩。

“法”的繁体字作“�”,这样的字形结构与金文的写法基本一致。

金文字形的左上角是“去”,左下角是“水”,右边是一种动物“�”的象形。

“法”字从水,其寓意比较好理解,即代表人们希望执法像水一样公平。

但从�、从去就有些费解了。

《说文》云:“法,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里所说的�是一种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又名獬�、獬豸。

《论衡•是应篇》说:“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

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皋陶相传为司刑狱之官,历任尧、舜、禹三代法官。

传说皋陶审理案件时,对于疑而难决者,就令獬豸触之,即能判别是非曲直。

以�断案在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因此古时又称之为“任法兽”,甚至把执法者所戴的冠做成�角状,叫作“獬�冠”。

这种带有“神判”性质的判决方式在今天看来很可笑,但正如古人相信龟甲占卜能预测吉凶一样,它是当时社会崇拜神灵的真实反映。

“律”字,《说文》解释为:“均布也。

从彳,聿声。

”可见,“律”是个形声字。

此字之所以用“彳”作形旁,是因为“彳”为“小步也”,古时用脚步丈量土地,所以步就可以充当长度单位,如《说文》“亩”字下云:“六尺为步。

”“律”字从“彳”,取其作为长度标准的固定不变、规范、准绳之义。

段玉裁认为:“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是说“律”是用来规范天下万物的,使天下万物达到一个统一而均布的状态。

我们知道,古人把审定音高标准的定音器也称为“律”,即“音律”,正是由于其功能在于“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用以规范音调使之均布和谐。

以�断案是因为古人相信�能秉公执法,所以“法”字从�与从水一样,都表现了人们认为法律应该公正公平的思想。

“法”作为惩罚的措施或依据,要求“平之如水”,最终必然以规则的形式来体现,因而“规则”也就成为“法”的引申义。

“法”和“律”都有“规则”“规范”义,所以后来就连用在一起组成双音词“法律”。

除了“法律”二字外,还有一些汉字非常形象地反映了逮捕、监禁、审讯、判决、行刑等具体的司法程序。

逮捕犯人古代叫作“执”,甲骨文作,右边是一个跪着的人,伸着的双手套在一个器械上。

这个器械是甲骨文的(后写作“”),也就是手铐的最初形式。

的使用方法是将人的两腕纳于械中,然后相合,再用绳缚其两端。

这种刑具后来又用“梏”来表示

郑玄《周礼注》曰:“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

套在脚上的叫“桎”,套在手上的叫“梏”,两字皆从木,表明是以木为材料制成;后代以铜铁等金属材料制成,则称为“铐”。

殷墟出土的陶俑有两腕加梏者,其梏正像此字形

女俑是双手戴械在胸前,男俑则是在背后。

所以的构意就是梏套在人的手上,表示拘捕。

拘捕罪犯的首要程序是给其戴上手铐,这个字形是拘捕犯人的生动写照。

“执”繁体字作“�”,从幸、从丸。

有人会有疑问:既然“执”的本义是抓罪犯,字形里怎么会有幸福的“幸”呢?其实,这里的“幸”不是幸福的“幸”,而是表示的“”在隶变之后与幸福之“幸”混同了;而“丸”则是甲骨文右边跪着的那个人的变形。

由此可见,如果发现楷书字形里面有部件“幸”,那可不一定是好字眼。

古代抓捕罪犯也要经过侦察,这在“�”的构形中有所反映。

《说文•幸部》:“�,目视也。

从横目,从幸。

令吏将目捕罪人也。

”�从目从幸,“幸”表示逮捕人,“目”表示以耳目搜寻。

桂馥《说文解字义证》说:“凡吏出捕,辄将两人:一通信息,谓之线;一能识认,谓之眼”,是说吏人出去抓捕犯人,要带上两个人,一人传递信息,叫作“线”;一人能识认罪犯,叫作“眼”。

现在公安机关将提供线索之人仍称为“眼线”或“线人”。

罪犯逮捕归案后监禁起来,叫作“囚”,《说文•囗部》曰:“囚,系也。

从人在囗中。

”囗是“围”的古文,表示四周封闭的环境。

“囚”甲骨文写作,古今字形一致,都形象地表示把人囚禁起来。

被关押的囚犯,往往还要戴上刑具。

甲骨文中有一字写作,“囗”里面有一人双膝跪地,且手戴木枷,表示罪犯被关押在监牢中,这就是后来的“圉”字。

“圉”又叫“囹圄”,是用来囚禁罪人的地方,即监狱。

“圉”也可写作,省略人形,只画一个手铐代表罪犯

《汉书•王褒传》:“昔周公躬吐捉之劳,故有圉空之隆。

”“圉空”是说由于教化流行,人民很少犯罪入狱,致使监狱都空着。

罪犯要经过审讯才能定罪,“讯”字甲骨文写作,金文作,右边是(糸),表示绳子,中间是跪着的人形,左边是“口”字。

金文中的人不但手被绳索捆绑,而且两足也有绳索捆缚。

从“口”表示与说话有关,因为审讯必然要说话。

整个字合起来就是一个很形象的审讯场面。

审讯完成之后的判决古时叫作“报”,“报”繁体字作“�”,左边的“幸”是手铐,右边是古“”字。

“”是“服”的本字,甲骨文作,像用手按着人的头使之跪跽之形,表示使之服罪。

判决意在使犯人服罪,因此“报”的本义就是判决以使犯人伏罪。

最后是行刑的环节。

甲骨文中有一组形体、 或,皆像刀斧类器具,是古时行刑的工具,即今之辛苦的“辛”字。

郭沫若认为“辛”象古代剞劂之形,剞劂就是曲刀,是施黥刑的刑具。

凡从辛之字皆与犯罪、治罪有关。

如“�”字,《说文》释为“犯法也。

从辛自”,是“罪”的本字。

后来秦始皇因为“�”字与“皇”字形似,把“�”改为“罪”,“罪”从网非声,本义是捕鱼的竹网,与犯法毫不相干。

又如“童”和“妾”字,皆从“辛”,也与犯罪有关。

《说文》“童”下曰:“男有�曰奴,奴曰童,女曰妾。

从重省声。

”、辛实为一字。

古人犯罪,若罪不及死则被收为官奴,男奴叫“童”,女奴叫“妾”。

古代的刑罚很残酷。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酷刑可分为两类――肉刑和死刑

古文字中有一大批反映古代残酷肉刑和死刑的字,肉刑如墨、劓、刖,死刑有大辟、枭首等。

墨刑,也叫黥刑,《说文•黑部》:“黥,墨刑在面也。

,黥或从刀。

”“黥”有一个从黑从刀的异体字“”,刀表示施刑工具,黑表示填以黑墨。

墨刑就是在犯罪人的脸上或额上刻字,然后涂上黑墨,墨干之后便留下黑色的印记,再也擦洗不掉。

秦末农民起义英雄之一的英布,曾被秦始皇处以黥刑,因此《史记》中称他为“黥布”,他的传记就叫《黥布列传》。

后来施刑的工具由刀改为针,用针在脸上刺字,如《水浒传》中写到林冲被“刺配沧州”,就是用针刺来施黥刑。

相比其他酷刑来说,黥刑施刑时所带来的肉体伤痛并不算太重,其主要作用是区别罪犯与常人,让受刑者永远带着罪人的印记,以突出对罪犯的羞辱。

“劓”甲骨文作或,其中是“自”字,即“鼻”之本字,像鼻子的形状;是刀的初文,刀的位置可以在左边,也可以在右边

整个字从刀从自会意,是一种用刀割掉鼻子的刑罚。

没有鼻子,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却被完全毁容了,和墨刑一样,一辈子都要承受莫大的耻辱,对人格是很大的摧残。

周代,受过劓刑的人常常被派去守关,因为他们被割鼻之后,异于常人,面貌丑陋,不宜在稠人广众中生活,不堪忍受众人的歧视,于是甘心到偏僻寂静的边关。

“刖”是一种砍掉或锯断人的脚或腿的酷刑。

其字甲骨文作、、等形,正记录了古代以刀锯断人脚的刖刑场面,左边的人或者一只脚,或者一只脚也没有,表示脚已经被锯掉了。

在考古发掘中,不断发现有被施了刖刑的人骸。

在殷墟后岗一座小型墓葬中,发现一具殉葬人的骸骨,骨架保存完好,只是少了一条下肢骨,应当是生前受过刖刑。

著名的和氏璧的故事,也与刖刑有关。

故事中的那位楚国人,为了献一块玉石,竟然受了两次刖刑,失去了双脚。

古代死刑总称“大辟”。

辟,甲骨文作,字形像刑具对着跪跽的人,表示正在对罪人施刑。

其中的人屈膝服罪,显示了法的威力,所以,后来用“辟”表示法或执法的君主。

《尚书•吕刑》孔颖达疏云:“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大辟适用于重大犯罪。

其执行并不是选择僻静无人的地方,而是选在闹市中进行,当众执行死刑后还要陈尸示众,叫作“弃市”,让大家一起来唾弃他。

或者人头砍下并且悬挂起来,叫枭首。

枭首的场景最初是用“�”字来表示

�,金文作,像用绳索将人头悬挂于木上之形。

后来“�”字引申为泛指悬挂一切东西;再后来又借用为行政区划名称,便另造“�”字来表示悬挂义。

到现在,“�”简化成“县”,“�”简化成“悬”,再也看不出那惊人心魄的口部情形了。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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