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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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形势下,建立和运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通过梳理美国、日本和韩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的做法,汲取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对策: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重视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服务体系;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1—0136—08。

收稿日期ki.1009—9107.2017.01.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13JZD020)。

作者简介:杨晓娟(1983—),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经进入国家服务发展总体规划之列,并成为其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和高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之一。随着“中国创造”战略的提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方面,知识产权服务业必将通过大力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服务理念滞后,服务机构功能较弱,行业协会与行业联盟的作用不充分。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的做法,汲取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合理、完善、可行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此来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相关内容概述。

(一)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尽管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14],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基于创新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即智力创造者对该项智力成果的占有权利。因此,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即知识产权主体创新智力成果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能够为本人或他人所使用、并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

2.农业知识产权。同理,依据客体特征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即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存在或运用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是主体创新涉农智力成果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能够为本人或他人所使用的特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所依法享有的各种专门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生命性、自然依赖性、公益性、权属模糊性等独特特征,基于这些特征所培育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别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根本标志。

(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业,通常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范畴,是为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一系列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高技术服务发展的关键领域,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驱动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指以知识产权政策、制度、法律为基础,通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资源系统,为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确权、登记、用权和维权等服务

2.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即以农业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度为基础,通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资源系统,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申请、审查、确权、登记、用权和维权等服务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又称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体系,该体系是由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提供者、农业知识产权需求者、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监管部门构成。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农业知识产权体系为基础,大力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的前提和关键。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进行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上,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等。(2)服务提供的专属性。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农业协作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与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3)服务方式的多元性。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动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源,从而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后者是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据市场规律,为满足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4)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和层次的系统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农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从整体上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由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层、中介服务层和创新主体服务层所组成的完整系统。(5)服务链条的完整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链条上的三个节点依次是产业链前端的获权服务、中段的用权服务(商用化服务)以及末端的维权服务。三个节点所包含的内容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相对应,并始终贯穿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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