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摘 要】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存在较大差异,迫切需要企业研究制订适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措施,依法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本文在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变化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电网企业的经营特点,重点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电网企业充分运用新税法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电网企业; 影响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准确把握和领会新税法的主要精神。

一、纳税人的变化对电网公司的影响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核算盈亏等条件。

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人的原则。

新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

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因此新税法政策的调整对电网企业的影响,一是为税收管理提供了便利,电网企业作为特大型企业,分支机构众多,机构遍布不同省、市,在执行旧税法下,电网企业要实行企业汇总纳税,需要由总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实施;执行新税法后,电网企业就可直接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二是执行新税法分支机构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年度税收负担。

二、税率变化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同时,对在某些特定区域设立或从事特定行业的外资企业适用24%、15%的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由于内外资企业税率存在差异,另外内外资企业减免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较大。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对于电网企业新税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有利于电网企业资金积累和发展,但是依照财政部对中央企业自2008年起执行的国有企业资本预算制度,电力企业每年需按照净利润上缴10%(税前8%)的投资收益,从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上缴投资收益比例正好抵销了税负降低比例。

因此,电网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行业,要积极争取按照国有企业资本预算制度上缴投资收益后实行的专项投资补贴,加强电网建设。

三、纳税收入变化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规定需纳税收入的项目为: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相对于旧税法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确定的收入来源和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不仅明确规定以非货币形式的实物形态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的来源,而且还增加了“提供劳务收入”、“接收捐赠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项目。

电网企业影响较大的项目,主要是将“接收捐赠收入”由原来计入资本公积,改为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目前电网公司接受用户、政府移交资产较多,而这些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接受移交资产没有带来受益权的转移,相反增加了电网企业安全责任和维护成本,政策调整后用户移交资产视同捐赠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形成公司利润,则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电网企业应与财政部、国税总局积极协调,争取出台用户移交资产有关政策。

四、税前扣除成本项目变化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旧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规定具体的税前列支标准,超过部分需纳税调整;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于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

凡是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合理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新税法扩大了内资企业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

电网公司原来执行的是工效挂钩政策,当年提取且当年实际发放部分予以税前扣除,因此这一政策调整对电网企业从税负角度讲没有直接影响,但是该政策变化对实行计税工资制的电网多经企业属于重大利好,大大降低了多经企业税负。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三费”的税前扣除方法实际上已经由计算扣除的理念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由于原来职工教育经费规定的扣除比例较低,而电网企业培训任务较大,造成许多电网企业教育经费不足。

新税法提高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特别是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比例部分,还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减轻了企业税负。

另外对电网多经企业来说,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扣除基准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相应提高了扣除额。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税法从原来比例限额内据实扣除,改为相对比例扣除,直接增加了企业税负,但是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不合理开支,降低消费性支出,符合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倡议。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比如规定内资企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制药、家电、通信类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8%,超过比例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提高了税前扣除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并且规定超过部分,还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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