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对策

王强 苏建芳摘 要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针对现阶段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线发现难、调取证难、惩罚处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完善虚假诉讼线发现机制、善运用调核实权、灵活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理念尽快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加对虚假诉讼打击力。

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司法权威、虚假诉讼概念和特学界对虚假诉讼定义尚形成统观绝多数学者都将虚假诉讼仅定义当事人恶串通。

从法律规定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定义虚假诉讼但其条、3条规定要当事人或被执行人与他人恶串通《高人民法院关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90条款系首次法律规定提及“虚假诉讼”。

《高人民法院关防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见》(以下简称《指导见》)条规定虚假诉讼般包括五要素其“双方当事人存恶串通”就是其。

但值得是该条列明5要素前用了“般包含”表述这措辞似乎将“当事人单方虚构行”等其他情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定释空。

更重要是司法实践层面虽然虚假诉讼多数情形是当事人恶串通但是方当事人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等方式更有甚者通勾结审判人员方式获得生效法律情形并不鲜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发布《关防和处虚假诉讼规定》条对何虚假诉讼行作出了具体规定虽然从颁布看该规定早民事诉讼法和《指导见》颁布但界定何种行系虚假诉讼行更合司法实践也更贴近办案实。

通对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类型进行扩化释将当事人诉讼程实施捏造事实进行诉讼、冒名他人进行诉讼、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等情形定性提出虚假事实主张、虚假证据等类型虚假行予以处理可以使民事与刑事对虚假行制裁有效衔接也可以使司法机关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程具有更充分法律依据。

虚假诉讼主要有四特分别是是隐蔽性。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手牵手”合谋制造具有很强隐蔽性。

就拿虚假诉讼常发生民借贷纠纷案件举例所以这类案件虚假诉讼“重灾区”就是由这类案件案件事实不复杂履行合条件简单履行完毕可能很短这就使得其、空发生交集面很窄对成立诉讼证据也要较低借据轻易就能获得汇款凭证也能通事返还方式形成金回流而不实际发生金流情况下取得账凭证。

哪怕些证据要较高案件也难不倒那些诉讼验丰富、深谙诉讼技巧律师、甚至是法官通这些“高手”精心策划稍加包装外观上虚假诉讼证据形式往往显得更加规、真实而通常不易被人觉察。

二是合性。

虚假诉讼当事人然人双方通常具有亲属、朋友或其他亲密关系。

作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当事人这些主体往往存千丝万缕关系要么双方当事人存投关系、归属关系、关企业要么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实际责人存亲属关系、夫妻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

正因这种基共利益身份关系使得双方达成恶串通合诉讼程极少具有对抗性般表现被告主动到庭从对原告诉请、案件事实、证据不持任何异议到动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案件审理程异常平和往往审理周期较短多以愿调结案以规避法官对案情实际审。

三是侵财性。

这特“套路贷”虚假诉讼体现地尤明显。

传统义上虚假诉讼所以要恶串通其目标就是案外人合法权益通合谋移财产或逃避执行等方式达到上述目。

而 “套路贷”虚假诉讼则呈现出了不传统虚假诉讼显著特犯罪嫌疑人采用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虚增借贷金额、签订房屋买卖合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或房屋买卖关系更重要是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目逼迫被害人就而提起诉讼提起虚假诉讼是其惯用达到犯罪目手段方法是犯罪程重要环。

四是外部性。

虚假诉讼造成外部性主要体现以下两层面。

方面制假成低处成高。

虚假诉讼始作俑者造假当事人获取生效法律成可能极其低有只要支付低廉诉讼费用甚至不要支付诉讼费用。

相反虚假诉讼诉讼技巧、作案手法高而制裁方式有限懲处甚轻造成处低成与可能获得高效益出现严重背离。

另方面损害司法公信力。

司法定分止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法治生命线司法公信力是整社会诚信体系支尤其是作诚信体系基础性框架司法执行行对促进国和社会治理重要作用。

虚假诉讼骗取生效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损害是司法权威动摇是整社会诚信体系。

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现实困境是线发现难。

案件线发现难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面临普遍问题。

现有虚假诉讼案件除了极少数案件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程或其他渠道发现绝多数线利益受侵害方控告、举报受侵害方能及发现或者消极处理情况下该类案件很难被检察机关发现尤其国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情况下发现案件线难上加难。

多数是审生效裁判作出较长案件执行阶段甚至是执行完毕发现线。

极别是法院审理阶段发现线如“套路贷”案件虚假诉讼很长段进入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与“套路贷”刑事案件身甄别难被害人被诱迫、身心存顾虑刻隐瞒案情不无关系。

二是调取证难。

导致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面临证难原因是多方面。

首先是制依据缺失。

虽然高人民法院出台《防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见》但高人民检察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制这方面仍是空白。

其实是办案手段缺乏刚性。

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能够采取手段只有调核实而调核实缺乏强制性监督工作更多地取当事人及其他被调人或单位配合程。

是人员配备不足。

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生审程序使得基层检察院承担着证多数虚假诉讼职责但面对虚假诉讼发现实基层院民事检察工作人员配备普遍不足发现、审民事案件问题能力不高人员短板严重制约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是惩罚处理难。

办案结上看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责任难是制约监督效难问题。

方面检察机关仅就案件身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追究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法律责任即使案件监督成功但相对当事人双方通虚假诉讼获得可能性利益监督威慑力远不足以遏制当事人违法冲动。

另方面法院对虚假诉讼驳回诉讼请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

从惩治措施力而言震慑力明显较低从可能救济途径而言虚假诉讼我国被侵权责任法列法定侵权行类型司法实践也鲜有虚假诉讼受害人通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先例。

三、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对策()完善虚假诉讼线发现机制是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刑检部门案件线移送机制。

刑事犯罪“套路贷”、黑恶势力强迫交易等案件易伴生民事虚假诉讼民事虚假诉讼往往是犯罪活动重要节。

通建立部线移送机制规细化虚假诉讼线发现、受理、移送、办等环节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通建立上下体化办案机制重发挥市级检察院主体作用充分整合全市三级院优势。

二是形成虚假诉讼线排摸“+”模式。

虚假诉讼集发生“重灾区”如民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产纠纷、追劳动报酬纠纷等领域对三人撤銷诉等案件开展重甄别借助数据排案件线运用智慧平台“海捞针”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三是制定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方法指引提高案件承办人对虚假诉讼线发现识及甄别能力。

虚假诉讼鉴别、虚假诉讼司法人员违法线深挖、民事核实权运用等方面提供指引。

四是进步加强检察机关防打击虚假诉讼职能宣介力增强社会公众举报虚假诉讼线识以期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线心协力打击虚假诉讼

(二)善运用调核实权是导入侦识。

虚假诉讼办有别般民事检察监督尤其要引入侦识。

面对“手牵手”双方当事人调取证更应讲究谋略询问隐蔽调图审不放蛛丝马迹厘清各方身份关系、利益关系发现异常情况突破案件瓶颈步步夯实证据清案件事实。

二是整合外部力量。

虚假诉讼罪这类由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利用公安机关侦取证方面手段多样、验丰富天然优势以刑事案件固定证据作监督案件办理突破口清案件真相。

三是丰富调核实方式方法。

不单单满足固有仅有调核实手段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通有放矢地灵活地综合运用系列调措施补强外围证据。

四是针对办案加强系统培训及交流开拓办案视野。

既可以举办虚假诉讼实讲座与调核实能力实训也可以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

(三)灵活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理念是灵活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受损程及纠正案件成灵活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发现仲裁、公证活动违法、律师参与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采取制发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力争监督效化。

二是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以民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方当事人被告财产纠纷案件、存法律或政策限制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以物抵债案件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突破口以期发现其背可能存审判程序违法、司法人员违法问题。

三是探创建公、检、法、司四机关“打击虚假诉讼动机制”。

如广东等地制定相关件四机关虚假诉讼协调配合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具体指引。

四是变“先刑民”传统办案思维前移监督阶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双重法律监督职能刑事侦与民事监督步推进相助益节约“先刑民”成提高监督效率。

五是办案件发现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律师涉嫌犯罪及移送相关犯罪线。

检察机关审类犯罪既惩处了参与虚假诉讼公职人员也能起到刑法般预防作用也使今提起虚假诉讼当事人因得不到组难以成功从而定程序上减少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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