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包庇、窝藏行为之罪责减免的伦理与法理依据问题

亲属包庇窝藏行为之罪责减免的伦理法理依据问题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引言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显然包含了所有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即16周岁以上的所有主体。对于此规定,引发了诸多学者的质疑。很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中华法系亲亲相隐的优良传统,未能考虑到亲属相互之间对犯罪行为的隐瞒与包庇完全是无法割舍的人之常情,冒然规制显然有悖于人的伦理属性,忽略了法律的道德性与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因此是不合理的。但是,事实到底如何?这一问题应当从更为深层的层面来考虑。即,法的平等性与伦理性之间的冲突。这不仅要考虑到法的道德性,还要考虑到法的功利性。这就要从伦理法理依据上对近亲属窝藏包庇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   近亲属包庇窝藏行为之罪责减免的传统十分久远,不仅在中国具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展开论述,在立法上有较多的体现,而且在西方诸国的各个时期也都存在大量的类似观点和条款。根据孔子的所谓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论述,将近亲属之间的相互包庇窝藏行为约定俗成为亲亲相隐原则,以下将对亲亲相隐进行一个历史渊源的考察,以澄清亲亲相隐制度的由来与存在伦理依据。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西方诸国亲亲相隐的法律传统   古希腊是否存在亲亲相隐制度,因为无可以信服的史料佐证,因此无法判断。但是亲属之间具有相互包庇、隐瞒犯罪义务的观念还是存在的。智者游叙弗伦向官府告发自己的父亲,被苏格拉底强烈的批评,最后游叙弗伦在苏格拉底的循循善诱下也不得不承认儿子告发父亲的行为是严重违背神的理念的。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一文中曾引述色拉叙马霍斯的话道:不帮助亲友进行违法活动,就还可能遭受亲友的埋怨;至于是否公正者,则这里的情形则恰好与此相反。这些观念都深刻的反映了古希腊时期人们所拥有的亲亲相隐的强烈观念。   如果说古希腊亲亲相隐还停留在观念层面的话,那么古罗马则是一个亲亲相隐思想法律化的过程,从可靠的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古罗马法中较多的亲亲相隐规则。首先,当家父对自己实施侵害的时候,早期的法律不承认其诉权,在后期虽然有所改变,但是也只是赋予了个人的相对性的诉权,相对于其他非身份犯而言还是存在很大区别;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任何人擅自告发家父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任何人都得对该人进行告诉。其次,直系血亲相互告发者丧失继承权。再次,亲属之间在举证义务方面具有绝对的豁免权。最后,在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向加害人主张复仇的时候,家长有藏匿和保护自己子女之权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人们普遍的认为亲疏关系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保护这种关系是按照神的意志来行为,违反者就是违反神的意志。而且,在古罗马法中,子女往往缺乏独立的人格和相应的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而很大程度上被家父这一角色所吸收,而无独立告诉家父的权利。 论文联盟论文代写   中世纪欧洲的立法较为混杂,既有以习惯法为主的日耳曼法,又包含了大量的罗马法,同时更有为上帝代言的教会法,总体看起来十分混杂。《旧约申命记》这一基督教经典明确规定人们应当将叛教的亲属送到公共场所公开处死,因此可以初步认定教会法面对宗教犯罪的时候是十分严厉的,丝毫不允许亲亲相隐存在。但是,对于世俗犯罪行为,宗教法并未存在禁止亲亲相隐的规定。而罗马法在西欧社会中依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面临了日耳曼法的强烈冲击,但是其主导地位仍然未改变。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推理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世纪西欧依然具有非常大的市场。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经过洛克等伟大的思想家的倡导,人们的权利观念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权利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这些哲学家的论证,人之所以为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拥有意志自由,自己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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