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能否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

在行政审判中,有这样一种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对此,应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这种认识真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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