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税目税率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财政部部会议和国税总局局会议审议通现予公布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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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财政部部会议和国税总局局会议审议通现予公布009年月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税总局局长 肖 捷。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条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细则。
二条 条例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条所称人是指体工商户及其他人。
条例条所称华人民共和国境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品起运地或者所地境。
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应税消费品具体征税围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
四条 条例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税率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应税消费品。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济利益。
六条 条例四条款所称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产用应税消费品作直接材生产终应税消费品产用应税消费品构成终应税消费品实体。
条例四条款所称用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产用应税消费品用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馈赠、赞助、集、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七条 条例四条二款所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和主要材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加工应税消费品。
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卖给委托方然再接受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论财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面合约定收款日期当天面合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面合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具体。
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如下。
() 黄酒 吨96升。
(二) 啤酒 吨988升。
(三) 汽油 吨388升。
(四) 柴油 吨76升。
(五) 航空煤油 吨6升。
(六) 石脑油 吨385升。
(七) 溶剂油 吨8升。
(八) 润滑油 吨6升。
(九) 油 吨05升。
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销售额其销售额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日人民币汇率价。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年不得变更。
如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计算消费税应当换算不含增值税税款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
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如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或者已收取超月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规定期限没有退还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十四条 条例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
()合以下条件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
(二)合以下条件代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由国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五条 条例七条款所称纳税人产用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四条款规定移送使用纳税应税消费品。
条例七条款、八条款所称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人当月销售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如当月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二)无销售价格。
如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完结应按照类消费品上月或者近月份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十七条 条例七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全国平成利润率计算利润。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必须委托加工合上如实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成凡提供材成受托方主管税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成。
十九条 条例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实际成)。
二十条 条例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关税计税价格。
()卷烟、白酒和汽车计税价格由国税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由省、治区和直辖市国税局核定;。
二十二条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予以免税报关出口者必须及向其机构所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机关申报补缴已退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已予以免税机构所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国销售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二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机构所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退还已缴纳消费税税款。
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产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销售向机构所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县(市)应当分别向各机构所地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税总局或者其授权财政、税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地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十五条 细则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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