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外资法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理性思考

摘 要:我国外资法修改后,外资企业我国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这极不利于维护我国内资企业的利益。

我国短期内不宜修改外资法直接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而应逐步取消或通过提高内资企业相应待遇的方式来加以取消

关键词:外资法;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入世以来,我国在招商引资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来华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已越来越多,许多跨国公司甚至已纷纷开始在华设立地区总部。

这对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促作用。

然而,另一方面,我国外资法中对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尤其是对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规定却也日渐显露出了其负面效应,成为我国困扰外资法的重大难题。

为此,理论界有人提出我国外资法应尽快取消有关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规定。

那么,这种建议是否可行呢?我国外资法应如何对待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呢?本文拟就此浅发拙论!  一、我国外资法尽快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不可取性  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问题主要是由我国传统外资法引发的。

过去,外资企业我国外资法中享有“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两种地位。

具体来是说,我国外资法对外资企业在税收、进出口权以及关税等方面都规定了较多优惠,与内资企业相比,这些外资企业明显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外资法又对外资企业在当地成分、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国内销售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外资企业又处于“次国民待遇”的地位。

这使得我国外资企业所真正享受的待遇实际上基本等同于外资企业理应享受的、也是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

及至后来,为了适应入世需要,我国分别于2000年10月与2001年3月对三大外资企业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当地成分、出口实绩以及外汇平衡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基本上满足了WTO其他缔约方在我国入世谈判时对我国的要价。

然而另一方面,外资企业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

与国内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依旧在税收、进出口、关税等方面享有较多优惠,依旧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而由于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本来就在规模、企业实力等方面相去甚远,使得外资企业所享有的这种“超国民待遇”成为内资企业在与其竞争时的一个突出障碍。

随着我国入世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及这种“超国民待遇”所引发的负面效应的进一步突出,如何在立法上消除这种“超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能够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竞争,便成为当前我国外资法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才不断提出要取消现行外资法中有关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条款。

[①];笔者以为,这一建议尽管从短期来看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也符合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精神实质的正确理解,但却似乎没有考虑到法律变动尤其是向不利于投资者利益方向变动所可能带来的对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信心与投资决策的长远影响以及对我国招商引资战略的妨害,也没有认真考虑这样做是否会损及我国政府及外资法的信用,因而很值得商榷,在实践中并不可取。

1.;从法律变动性对外国投资投资信心与投资决策的不利影响方面来看,我国不宜尽快取消外资法中的“超国民待遇”条款  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内在需要。

外资法作为我国法律的一个部门,显然也具有稳定性的内在需求,假如其内容变动过于频繁,则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即:外资法的不稳定性会恶化投资东道国的国内投资环境,影响外来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投资的信心,从而导致投向东道国的国际资本减少,并最终有碍于该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与国内投资不同,外来投资由于一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将遭遇到各种不同程度的风险,如战争、内乱、财政困难、外汇限制、国有化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与投资安全,并进而影响国外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通常,外国投资者只有在感到有利可图而风险又比较小、投资较为安全的情况下才乐于投资

因此,一国吸引外资通常以有利的国内投资环境为前提。

一国投资环境的形成,通常有赖于多种因素,但其中主要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却是法律因素。

这是因为,影响一国投资环境的诸种因素基本上都还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来对外国投资者直接施与影响的,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特定行业的限制等等,无不是通过一定的外资立法形式表现出来的。

就是说,一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及各种相关的优惠措施主要是通过法律特别是外资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的。

所以,一国法律尤其是外资法的变动势必将直接影响其外资政策,影响其通过外资法所承诺给予外资的种种优惠、方便和权利。

这样一来,作为一个投资者,当他欲将资本投放到东道国的时候,就不仅仅考虑该国目前的法制状况,且还要预测和考虑该国因未来国内情况可能的变化而引起政策和法律变化时给外国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从这一点上来说,“一种有利的投资环境,不仅表现在现时有利于投资法律条件,而且还包括一定的法律条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相对的安定,至少要使投资者可以确信法律条件向不利于投资方面转变的可能性很小,甚至根本不会出现。

”[②];当前,在我国已经刚刚分别于2000年及2001年对三大外资法进行过修改并明确取消外资企业“次国民待遇”的背景下,假如再于短期内修改现行外资法,以此取消外资企业我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则无疑是向外国投资者明确宣示我国的引资政策与立法正在朝向不利于投资者的方向转变。

这必然会使其在华投资的信心发生动摇,从而影响其在华投资规模的扩大或于投资期满后放弃继续在华投资

所以,短期内,我国外资法不宜修改,也不宜取消有关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条款。

2.;再从政府信用及法律信用的角度来说,短期内取消我国外资法中有关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条款也会损及我国政府及我国外资法的信用,影响我国今后的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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