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入职管理办法

员工聘用入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的进行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规范员工招聘与入职作业程序,合理选拔任用人力。

二.范围:

公司内所有员工聘用

三.内容:

3.1聘用

3.1.1聘用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措施。

3.1.2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将自已亲属介绍,安排到公司工作,需统一参加公司的招工考试,属特殊情况的,需由副总经理级以上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保证书。

3.1.3本公司增聘员工时,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部门因生产需要增补员工,须根据公司人员编制及生产状况提招工申请,经相关主管经理核准后交人事部负责招聘。

3.1.4应征资格:。

a..证件齐全(身份证,毕业证)。

b.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会听、说普通话。

c.应征储备干部者,另需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三年制大专以上或二年制相关专业以上学历证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大学,夜大及成人教育不属此类)。

d.特殊情况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3.1.5考试、面试、资格评定:

a.普工由人事单位面试,核实其身份、学历、身体状况是否符合本厂需要,合格者即可填写员工入社申请单,交予相应单位主管进行面试。

b.储备斡部由管理部总务单位进行组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各部门主管面试,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列入普工或淘汰。

c.应聘人员除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试用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随时辞退,延长适用不得超过两个月(含).

d.被本公司除名或自动离职,被人民法院判刑因案涉讼;有传染病,精神病;未满16周岁或吸毒犯案者;使用假证假资料等不得录用.

3.2入职

3.2.1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资料:

a.员工入社申请单。

b.学历,职称证明。

c.个人简历。

d.近期相片3张(彩色一寸免冠).

e.身份证复印件。

f.体检表。

g.面试或笔试记录。

h.员工引荐保证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3.2.2入职员工上岗前须接受两天厂规厂纪及5S;ISO—9000;QS—9000培训,再交给录用部门主管安排上岗及相关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

3.2.3人事给新进员工编号,做好厂证,考勤卡,请假卡。

3.2.4人事发给新员工工衣,并安排好住宿房号。

3.2.5人事应及时建立新进员工的档案及个人基本资料并输入计算机。

3.2.6普工试用:。

a.填写人事资料卡日为入厂日,试用期以三个月为准。

b.试用期前七天训练课程不合格者,须离厂且不支薪,厂方亦不扣伙食费。

c.试用期前三个月期满,经考核通过,自然提升为正式员工,如未通过考核,可延长试用期或随时辞退。

d.新进员工试用期满,由主管对其考核合格后,方可转正,学历为高中(含)以上员工转正须由人事部门签发公司承认之派令,派令日起方正式雇用.

e.试用期间表现特别优良,技术熟练者(熟手或旧员工),只要经过至少一个月以上或两个月的观察期确认,可依程序办理,由组长呈报,课长审定,经理批示,而缩短试用期,自公告日起转为正式员工

f.大专(含)以上人员试用期满,应将实习总结报告呈部门经理级以上(非副理级)审核合格后,将相关之资料交由稽核处稽核并将稽核结果送交副总经理作最近核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并签发公司承认之派令后,方可正式雇用.

g.试用期间佩戴试用证,成为正式员工后,凭呈报单及试用证,领取正式厂证。

3.2.7储备斡部考核:。

a.储备干部需经三个月培训考核期,此期间对储备斡部进行五次考核时间分别为:储干资格评定确认后第三天、第十五天、第三十天、第六十天和第九十天。

b.五次考核合格,方可成为正式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正式职务,如若任何一次考核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者不合格,则列为普工录用或淘汰。

c.开始以储备干部试用的前三天不合格者离厂,亦不得支取薪资,厂方亦不扣生活费。

d.储备干部如经此五次考核合格,其薪资考核合格前以储备干部薪资核算,考核合格日起以普工薪资制度计算。

3。

.2.8竞争机制:提升与淘汰(降级)。

a.提升:表现良好者、技术熟练者提升职务或薪资等级。

b.淘汰:表现较差者、工作不适应者则淘汰或降级。

c.提升或淘汰按正常呈报程序,呈报单须注明以下内容:。

(1)姓名(2)单位(3)职务(4)工号。

d.事由(须论以事实,且需有优良证明可证可查)。

e.建议提升等级级数或处分方式。

3.2.9如为正常手续离职之旧员工,经部门主管审核后经经理级主管核准后以降低级等及。

薪资录用。

3.2.10新进员工与本公司现职职工有亲属关系者,两者不得任职于同一单位.现在职工凡相互结婚者,亦须服务于不同单位.(双方为作业员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核准)。

六.本办法自公告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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