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的内容及启示

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是保障义务教育质量和解决教育公平的有效方法。本文通过对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的详细分析,就我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的现状提出几点启示,以完善我国教育问责评价

义务教育问责评价 美国 启示

一、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的发展演变。

1.萌芽期(19世纪70年代前)。

19世纪,教育改革实践者和学校行政人员提出改善中小学教育现状。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等西方国家发现,伴随着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小学的教育质量日益下降,学生之间学业水平的差距逐渐增大,政府和公民开始呼吁使用责问制来管理学校教育。1964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指出联邦政府负责管理各州中小学的补助发放,并对公立学校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测验,学校需要对成绩差的学生进行补偿教育。《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多被当做现代教育问责评价制度出现的标志。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案》明确提出美国问责制度的标准

2.发展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由于经济的影响,联邦政府减少了教育投资,社会和政府开始重视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学校的有效管理,这也使学校的正常运行逐渐涉及公众利益,人们转向关注教育资金的使用状况,并要求用报告、证明等方式对学校资源的使用作出相关解释。

70年代,莱斯林在《每个孩子都是赢家:教育问责》中对教育问责制度进行了详尽的理论介绍。1970年,尼克松总统在“教育改革咨文”中指出教育改革的重点是教育问责制度,强调学校的行政人员和教师需要为教学担当相应的责任。70年代初期,教育问责制度的主要工具是标准化测验。70年代中期后,教育问责制度的关注点从数量的扩充向质量的提高转变,公众开始重视教育普及对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作用,美国的公立学校开始承担对应的责任和关注学生阅读、写作、数学运算等基本能力的培养,教育问责制度得到社会的普遍肯定。70年代末期,美国问责制度的教育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教育问责开始趋向于制度化,成为一种有效的学校管理方式。80年代,人们的关注点为学校绩效,重视探索学校绩效的提高。为了树立公众对学校教育质量的信任,美国有关机构和民办团体就学校教育改革出台了多种形式的报告书。

3.完善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世纪90年代的教育改革中,美国联邦政府、各州政府部门对学校教育层面的服务和实施进行更细的分权化改革,从关注学区教育结果转向关注学校的具体表现,教育问责对象发生变化。该时期与绩效责任有关的相应文件有:《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学童教育卓越法》、《改进美国学校法》、《公立学校绩效责任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等。其中,《学童教育卓越法》明确指出有关教育问责制度的条文;《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指出,美国各州的公立学校都要施行教育问责制度,各公立学校每年需要递交“适当年度进展报告”。1994年后,美国教育的有关部门通过对教学、课程、管理等教育的改革,对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较高的标准和要求,各州学区的身份也由监督者转变为协助者和支持者,各学校在担负更多教育责任的同时,自主权变得更加灵活。

二、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的主要内容。

1.美国教育问责制的构成因素。

(1)问责主体与客体。

美国问责主体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各学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主体的具体分工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教育实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学区学校的管理者负责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教师按照课程标准和目标完成教学并确保学生充分掌握相关知识,家长辅助学生学习并配合学校的相关工作。每个主体的责任和权利是相对的,从而确保教育问责制的顺利进行。客体分为内部问责和外部问责两个类型。内部问责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各学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逐级问责;外部问责借用市场管理方式,学校定时公开学生的学业成绩、教育资源使用情况,保证大众对学校教育相关事务的知情权,社会教育评估机构通过教育结果的评定进行问责

(2)问责内容及方法。

美国义务教育问责制的内容为:经济问责学校监护问责学校专业水平问责学生学业成绩问责学校表现成就的依据是学校表现的评比和等级的划分。美国判断学校成就的主要方式为:学校表现与评判的标准之间对比、与过去相比,学校的表现取得的进步、低成就学生的比例。

(3)问责标准

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制度的问责标准可以分为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内容标准为制定学生需要熟记和灵活使用的内容和技能,表现标准为要实现的预期表现设定标准美国问责制度的预期表现设定标准分为三类:学生表现的期望水平、达到标准学生比例和学校达到标准所用的时间。同时,在考评过程中,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制度还制定了针对弱势群体学生的考评,采取了适度年度进步衡量、衡量学校表现项目之一、学校奖励条件之一、次要教育问责指标之一等手段,将弱势群体学生的表现纳入教育问责系统中。

(4)问责测评

问责测评的主要目标是使学校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教育问责测评是检测学生学业成就表现的常用方法。各州几乎每年都对每个年级进行学科测评,其主要的类型为:采用同一种测评方式,测试义务教育中某个年级的各个学科;用同一种测评方式对连续的年级(如二至三年级)以及至少在八年级的同一科目进行测试;用多种测评方式对连续的年级(如二至三年级)以及至少在八年级的不同科目进行测试。测评的学科多为数学、语文、英语语言艺术和阅读,还包括对学生的写作、科学、社会研究的能力进行测评

(5)问责奖惩。

教育问责制度中的重要部分为奖惩制度。各州通过对学校的表现和改进的衡量结果,给出相应的奖励和惩罚。该制度有助于鼓励学校进行教学改进。美国学校的奖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干预政策:州政府采取强制的手段,对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本州改善目标的学校的管理进行干涉,奖惩政策:州政府对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本州改善目标的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学区奖惩:其标准多数与州对学校的奖惩标准是一样的;学生个体奖惩:为了使学生认真参加学科测评,部分州和学区规定,如果学生未到达州或学区的测验标准,该生不能进入下一年级学习。

2.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的特点。

(1)奖励与惩罚对等。

美国义务教育问责制通过奖惩避免问责制成为形式,给涉及教育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动力,也带来了相应的压力,有效提高教育工作的成果。

(2)多样性的问责主体。

美国义务教育的有关机构不仅由州政府、学区学校的有关领导管理,也受相关利益的组织与个人监督。这些组织和个人多数为基金组织、中介组织、学生参与的组织、赞助机构、教师参与的组织等。多样性的问责主体,有利于确保教育问责制度的实施和公正。

(3)问责测评的公开性。

美国义务教育制度将通过学校表现的标准和多样的测评方式得出测评结果,并定期对公众进行公开,使教育管理和实施呈现公开化、透明化。

(4)问责程序的公正性。

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大结构的规定下,根据州、学区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使制度地实施更加符合各州、学区学校的发展。对低成就学校的具体标准也体现了问责程序的公正性。

三、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我国启示

1.我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情况。

随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和社会问责制度的逐渐实施,我国中央和各省市陆续制定了关于教育问责评价制度的法规和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对问责客体、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结果等有关问责评价的内容做出了明文规定。如2006年,我国首次将教育问责评价写入《义务教育法》,对问责客体、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结果等进行了界定。该法案中的问责制度主要体现了教育领域的民主政治,有助于提高教育的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感,促进义务教育管理的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社会、家庭等各个阶层在未成年人教育中所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些法律和文件对于问责主体的具体规定含糊不清,如谁来负责、谁来认定和追究等问题。

近些年来,尽管我国的义务问责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国问责制度仍存在缺乏权威、专门的教育质量的测量标准缺少独立的第三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问责制的实施过程中缺乏程序保障、实施过程具有人治色彩缺乏法治意识、问责标准较低和问责程序缺少严密性、公众缺乏对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认识,使问责制难以全面、正常、有效的实施。

2.美国义务教育问责评价我国启示

(1)培养现今的教育问责文化。

美国教育问责制度的成功实践,与其丰厚的教育问责制度的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和尊师重道形成的文化意识,我国还未形成与问责制度相关的文化氛围。这使教育的相关部门在教育工作实施的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形成以自身为主的教育观念,忽略学生的切身感受。因此,教育的有关人员,需要抛弃传统的惩罚观念,改进问责过程和机制,建立以人为本、重视学生的自身发展,明确公众在其工作中的正确位置,构建有利于教育问责实施的文化氛围,使问责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2)问责制度的民主化、程序化。

美国问责制定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问责制度的民主化、程序化。

问责程序方面,需要明确以法律的形式指出各部门、组织、个人、团体的职责,建立正式、程序严格的监督机构,提高人大的监督力,同时鼓励其他党派的参与,有效加强部门和公众对教育部门的监督,使各部门在教育系统中起到切实的作用。

制度方面,需要加强问责制度的公开化和公正化。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拓展异体问责的启动程序、完善救济程序、严格制定责任认定程序,建设有效、专业、公众、权威的问责评价机构。同时,通过建立重视民意,以人大监督为主,舆论、媒体积极参与,其他各部门、组织、个人等多方主体参与的问责系统,确保问责制度的公开化和公正化。使公民和有关部门能充分了解学校教育成果和资源利用等情况,有效监督各部门的正常工作。

要健全问责制度的奖惩,激发和有效鞭策各教育部门,尤其是学校教育改革和管理的不断改善,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学生学业表现。

对于责任要标准化和法制化,我国需要明确以法律的形式指出各部门、组织、个人、团体的职责,给抽象的测评目标制定出合适的、明确的、可行的问责标准,对问责的奖惩制度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建立一个系统的、有序的、可行的义务教育问责评价的法律体系,使我国义务教育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法制观念、人文思想造成不同的教育制度地实施,美国教育问责制度有许多可以借鉴的优点,但是我国义务教育问责制度不单单是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更应该做好长期研究和探索的准备,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渐完善义务教育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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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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