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约谈制的比较研究与思考

一、关于税务谈制的争鸣。

当前,国内税收实务界对税务领域实施的约谈制度有着不同的称呼。例如,在名称上,相对于本文提出的“税务谈制”这一概念,又存在所谓的“纳税约谈”、“税收稽查约谈”、“税务检查约谈”、“税务质疑约谈”、“反避税约谈”、“税务函告、约谈”等等概念。但是,这些概念约谈在实施阶段、约谈机构、约谈条件、约谈程序等方面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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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约谈的机构而言,争议点在于是在税务管理阶段和税务稽查阶段都实施约谈制度还是只在稽查阶段实施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尽管约谈制度的实施可以在税收稽查税务管理过程具体进行,但考虑到稽查部门本身具有直接处罚权力,能够形成更为有效的威慑力,直接在税收稽查阶段开展税务约谈制度更为有效。 代写论文。

约谈条件,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对这一概念界定的差异在于,约谈是否要以纳税评估为前提。一般认为,实施税务约谈的案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 问题 或税务疑点的案件。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而税务稽查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 影响 面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但是,约谈制度本身不应当包括纳税评估。在具体约谈程序的界定上,主要是详略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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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地方税务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制度,值得 参考 。依据该制度的规定,税务约谈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这么几个阶段:其一,通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10天书面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该书面通知应当载明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账目、 会计 凭证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 法律 后果等。其二,约谈阶段。税务机关邀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就纳税评估中查到的问题,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在约谈过程时,对于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阐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给予纳税人必要的宣传和辅导。其三,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后,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自纠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审查报告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如纳税人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则可以作出结案的决定;(2)如纳税人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仍然存在问题的,可以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纳税人定期进行整改;(3)如纳税人拒绝纠正或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彻底纠正有关纳税问题的,则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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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相关制度巡视及其借鉴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当前,从国外、境外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最为完善,而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不完善,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务咨询功能。因此,本文主要介绍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并附带介绍其他国家类似制度。 毕业论文。

(一)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 代写论文。

我国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税务审查制度的主要 内容 。税务审查工作由税务局属下的两个部门——税务调查科和实地审核科负责。由于审查全部的纳税人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 经济 效益原则,税务机关首先要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的准确性。在确定审查对象后,税务局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其商业业务已被列为受审查对象,并列明有关课税年度和首次会见的时间。在首次会见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取得纳税人的背景资料、商业档案储存情况、纳税人私人支出等。然后,税务人员将对有关会计账目、审计和税务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性的审查,如有需要,税务局将再次约见纳税人,以进一步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在审查过程中,由于要涉及到许多会计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税务局准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其顾问。最后,税务人员将再次约见纳税人进行解释和讨论税务审查的结果。 作文 /zuowen/。

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但是,税法赋予税务局长酌情权。他可以按违例行为的性质及犯错程度,提出检控、以罚款代替检控或评定补加税款(后者是罚款的一种方式)。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局长会考虑证据是否充足、已经征收或少征收税款的数额(统称为“少征收税款”)、违例行为是否经精心策划、有关违规行为历时多久等因素。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在约谈制度中,税务局鼓励纳税人自愿披露其全部违规事项,并提出合理的了结个案建议,以便税务局考虑。对此,局长可以依据表1中的规定,酌情减免或减少任何罚款或任何税款利息,亦可减少任何根据本条例征收的税款,但对税款的减免有最低限制。[1]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税务审查的成功率非常高。除了例行的抽样审查外,成功率高达95%。明智的纳税人一旦被税务局作为税务审查,都会主动与税务局合作,尽早结束审查,争取较轻的处罚。自从1991年实行税务审查以来,税务局从追回了大量的偷漏税款。以1995—1996年度为例,税务调查科共计13个办案组,完成了810个案件调查,追回税款9.54亿元(港币),实地调查科共计8个审案小组,共计追回8.18亿元(港币)。[2]。

代写论文。

(二)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在美国,一旦纳税人明确表示无法缴纳税款或拒绝缴税时,自动电话催缴中心将把欠税名单和欠税情况传给小区税务局进行追缴。小区税务局在受到追缴通知后,首先要约见纳税人,由调查员和纳税人面谈。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对于调查员所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有义务回答,并提供有关账目和证据。如果纳税人不合作,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发传票传唤纳税人接受询问。若纳税人拒绝,法院可判其“藐视法庭罪”。法院对税务局提请签发传票要求一般不会拒绝。[3]在约谈中,美国税务局还有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所欠的税款给予妥协。这些情况包括:对评定税额的正确性存在疑问;对税额的可征收性存在疑问,即对纳税人能否全额缴纳税额存在疑问;有效税务管理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税额准确性和课征性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纳税人表明税额的征收将导致经济困难或是不公平的,税务局可以允许纳税人提出妥协协议)。[4]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回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 作文 /zuowen/。

意大利税法规定,在审计程序中,纳税人必须向税务官员出示商业账目资料,并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但是,纳税人也有权拒绝税务官员的审计,也有权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然而,未向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5]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日本实施的“税务相谈”制度实际上是所谓的税务咨询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到税务相谈室面谈的做法进行税务咨询。日本各个国税局都设有税务相谈室,并在主要的136个税务署设有税务相谈室的分室,由约600名熟悉税法、经验丰富的税务相谈官负责税务咨询和处理纳税人的意见。咨询服务是免费的。[6] 代写论文。

(三)评价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从上述关于外国或地区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来看。

作文 /zuowen/。

笔者认为可供借鉴的地方在于: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首先。税法中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 中国 香港、意大利的税法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我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力度很有意义。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于法定情况下,可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我国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税收妥协协议或裁量权的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并需要得到合理的限制。

作文 /zuowen/。

再次,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重视和纳税人的平等关系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税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并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中国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我国香港,税法允许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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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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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 代写论文。

(一)出台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文件,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认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 计算 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颁布效力更高的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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