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信访条例》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根据安排,我很荣幸借今天的机会和各位领导一起学习交流《信访条例》。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各位领导共同讨论学习,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信访条例》贯彻实施后的主要成效  

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七年以来,全国的信访形势发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变化,信访工作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访工作定位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目标任务更加清晰。定位: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是党和政府了解群众意愿和诉求的重要窗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目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任务是“三新”和“三化”: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2004年8月,中央建立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机制。之后,全国各省、市、县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为推动信访工作创造了有利的工作条件。

(三)信访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法规化体系不断推进。《信访条例》实施以来,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制度。绝大多数省份相继修订或制订了本省(区、市)的《信访条例》,有8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或部门修订或制订出台了《信访条例》及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访工作法规体系。  

(四)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信访秩序更趋规范。明确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畅通,是推进法制化社会进程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在确保正常的信访渠道畅通、积极拓宽新的渠道、坚决纠正“拦卡堵截”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还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有力维护了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目前,我县推行的县级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和重点信访问题的包案制度,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五)信访工作推动解决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信访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一是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化解。二是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处理。三是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四是对信访积案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开展集中攻关。五是对涉及面广的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成批解决。全国信访总量从《信访条例》修订前的每年1400多万件(人)次下降到了目前每年1000万件(人)次以下。  

(六)信访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能力得到提升。一是信访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二是信访工作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三是信访干部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国专兼职信干部从《信访条例》实施前的20多万人增加到了目前的40万人左右。四是信访干部综合素质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贯彻落实不全面、不彻底,宣传工作不深入,甚至贯彻实施停留在一般化程度。

(二)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好。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抓信访工作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领导责任落实不够好;有关行政机关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没有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责任

(三)工作开展存在不平衡。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不平衡,有的地方推动扎实,配套措施较健全完善,有的地方工作标准不高,推动落实不扎实,一些基层信访工作仍然比较薄弱。

(四)一些难点问题还没有突破。比较突出的有:①群众书面反映的诉求得不到足够重视的问题;②越级访、集体访、非正常访仍较突出的问题;③择机上访更趋明显的问题;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难的问题;⑤重复信访占比仍较大的问题;⑥个别信访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信访事项反复处理问题;⑦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终而不结的问题;⑧违法上访依法处置不力的问题;⑨责任追究较难的问题等。

三、《信访条例》基本解读及需要把握的重点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七章,分别是: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附则,总计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是《信访条例》的总纲。

总则从整体上考虑信访工作,从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理等各个环节做出具体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信访条例》的立法目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信访信访人的概念,第三条明确了信访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的原则即: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建立信访工作格局和相关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条对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性质及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七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及相关要求。  

其中,第四条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了划分信访问题处理责任,强调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信访工作既要依法、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又要同时做好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法制宣传、情绪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也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这一条是根据当时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设计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综合处理信访工作的机制,有效预防、处理信访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其次要建立一个综合处理信访问题的机制。再次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第二章“信访渠道”,共五条,主要就信访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领导接待日和下访制度、信访信息系统的建立及应用、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信访工作新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集中体现了用制度和机制保障信访渠道畅通的基本思路。

第九条就信访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作了规范。第十条就领导接待日制度和领导下访制度等作出了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信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应用进行了规范。第十三条就积极创新信访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作了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这两条主要是对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作出规定,以及对信访信息系统建成后的工作要求和信访人可行使的权利作出规定。设立这两条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三个“方便”:一是方便信访人在当地就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诉求、反映情况并进行查询;二是方便领导同志从网上就可以随时清楚地了解到全国的信访情况,便于及时对信访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方便各级各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信访动态和信息,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共七条,严格规范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对象以及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则。

其中,第十四条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本条明确规定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和范围,一必须是具有行政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二必须是职务行为,即履行本机关或单位职责所作出的行为。同时,由于《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性法规,信访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的一种,所以,本条还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对涉及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对信事项提出的形式、种类、代表人权、反映场所及受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其中,第二十条也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本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六类禁止性行为,要求信访人必须依法信访。本条所列六种行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所列的违禁行为,信访人一旦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相关部门就应该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共七条,规范了行政机关受理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受理阶段的义务。

其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这两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怎么办作出规定,明确了对不同信访事项的四种处理方式;对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怎么办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权利所作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也应当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这两条分别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权利和各级行政机关及时报告、处理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义务。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共十二条,专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和督办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这三条分别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作出规定,这就是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处理意见后,对该信访事项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这一章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也是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这三条分别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职能以及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行政处分三项建议权的职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九条,本章以信访工作流程为主线,设9个条文,分别对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受理责任、办理责任、督办责任、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告责任、透露信访人检举揭发信息的责任、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的责任以及信访人的违法信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分别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信访事项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以及本条例的实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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