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

[内容摘要]2005年8月23日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问题,例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够,税源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个税改革是必要和可行的,只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才能跳出税制“公平”与“效率”之争;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适当加以调整,才能起到了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税税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公平与效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资料来看,1998年收入339亿元,2001年收入996亿元,2003年收入1417亿元,平均增幅高达50%左右,年增收179.67亿元。○1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已成为国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税源不易监控,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沿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思路。一.个人所得税的沿革1.个人所得税的概述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来讲,可分析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所得税所征的是各项应税所得。2.个人所得税的沿革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三个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即1980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的施行,在维护我国权益、增加财政收入、服务改革开放、吸引境外人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出现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本着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为了维护国家权益,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合理调解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贯彻平等互利和国际税收对等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决定将1980年报一税两条例“三税合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税收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缩短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做法的距离。1999年8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这次修订虽然很少,但为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减轻银行存款储蓄的压力起了一定的作用。2005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个人税法。这次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费用扣除额,增强了对高收者的调节力度和对低收入者的保护,降低了税收负担。最低税率由5%降至3%,最高税率由45%降到40%。这一改革对健和社会有独特作用,对发挥个人税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由于税务种类繁多,工作量大,对此税的征收面广,税源分散,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密度不够,造成了大量的偷逃税、漏税现象,税源的流失不仅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严重削减了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作用,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一下:1.;纳税人方面的问题有些公民对税法不了解,缺乏纳税意识,并觉得扣除费用标准偏低。根据市场抽样调查资料,对于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有52%表示“如果不被发现,不会主动申报纳税”,30%的受访者表示“看情况而定,如果事后被查补的可能性较高,则考虑申报”,只有18%表示“愿意主动申报纳税”;对于个人缴纳实际情况有56%受访者称从单位代扣代缴,44%的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心态方面80%认为纳税是个人应尽的义务,11%则认为是生活负担,9%对此不置可否;对于800元扣除标准现如今还有32%只听说过而不知道怎么缴,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这项规定。○2我国虽然在建国初期就设置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政府一直实行低工资政策,此税并未开征,自1980年开始到1994年以前,该税基本上是对外国公民以及少数较高收入者征收,与大多数公民无缘。由于物价不断上涨,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大幅度上升,加上医疗、福利、保险等项制度的改革,生活费用支出项目的为断增加,扣除标准也就显得低了。因此,许多人对为什么纳税、对什么纳税、怎样纳税纳税和自已有什么关系等等根本就不了解,虽然现如今有单位的由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可只是盲目的认为自已纳税是被迫的,根本就无依法主动纳税的观念。还有些公民有一种逆反的心理,不愿意与税务部门合作。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已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已的钱与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已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2.税务机关征管上的问题个人收入透明度低,征管难度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取得应税收入的自然人,涉及面非常广,课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股息、红利等等各项所得,项目比较多,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比较低。从收入形式上看,有现金收入、还有实物收入以及各种福利。从收入渠道上看,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还有来自外单位的兼职或第二职业收入以及其它收入。由于收入形式上的非货币化和收入渠道上的多元化,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掌握税源,给税款的征收带来很大困难,造成一部分税款的流失。税源控制措施不力,代扣代缴难以落实。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源泉控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办法,以源泉控制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为主,因此,税源控制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嫌代扣代缴手续麻烦,并且易得罪人,因而不代扣代缴或者少扣税款,也有的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而对不固定发放的奖金、补贴、津贴以及实物不扣缴税款。还有一些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帮助纳税人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此外,由于对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没有硬性的约束,处罚上也比较轻,使得代扣代缴难以落到实处。税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大,认为应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这项税务工作不重视,把其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上,征管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统计、收入进行调查、税收时进行检查等工作,造成许多该收的税款未收上来。有个别税务人员,置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于不顾,徇私枉法,滥用手中的权力,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或者征收“人情税”,影响了纳税人纳税积极性。3.税务部门税制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为分项所得税制度,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要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税。分项所得税制度虽然可以充分利用源泉课征法,便于控制税源,节省征收费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对纳税人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固定的,目前采用定额扣除或者定率扣除,但是每个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是不同的,现行税制在费用扣除上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等等情况,并且也未考虑物价状况,费用扣除标准近期内不变,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其次,由于对纳税人的不同项目所得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易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混淆收入来源的方法偷逃税款创造条件。另外,在税率的设计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对于同属于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却不一样,前者采用于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由于税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三.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思路正如前面所讲的,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保持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此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前提。从我国现实分析,通过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持久可行的。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为财政创收,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让我们从多方面进行努力,促进国家财政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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