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先行试点境内外律师合作

今年2月,司法部正式批准,在广东开展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同月,上海司法局亦透露,司法部已批准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广东与上海两地试点,意味着律师业国际化、专业化进程加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突破。

广东开展粤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试点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律师在大陆还不能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和从事涉及中国法律事务的活动。但是,境外律师提供的涉及相关外国和地区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却是中国大陆法律服务必不可缺的。

2月18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消息, 司法部正式批准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这意味着,涉及内地和港澳律师业务的客户,不用在内地律师所和香港所驻粤机构之间奔波,可以直接享受“一条龙”的法律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有关职员介绍,在司法部批准的试点方案中,内地律师事务所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联营

参加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条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五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三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等;内地律师事务所需成立五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申请联营前三年内本所及设在广东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

联营业务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

此外,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联营港澳一方的派驻律师可以“港澳律师会员”的身份加入省、市律师协会,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行业管理。

据悉,试点地区安排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初步确定首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10家左右。

粤港律师认为联营门槛偏高。

同时,广东省司法厅迅速行动,制定出《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草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前海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顾东林认为,前海试点深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界是件值得称道的大事。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位律师的认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少粤港律师认为合伙联营业务受限门槛偏高。

香港律师会会长林新强表示,目前,香港共有律师事务所800多家。其中一人律师事务所300多家,五个合伙人以下的中小律师事务所300多家,六个合伙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只有几十家。如果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五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标准,香港符合联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多。

据珠海司法局介绍,澳门10名合伙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更少,只有四家。香港唐楚彥律师事务所认为,设定标准过高,可能将有参与意愿的中小律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他们建议,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标准降至三至五人为宜,以便吸引更多的律师参与。

广东省司法厅的试行办法(草案)明确,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各方最低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林新强认为,这对香港律师事务所来说,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但加上其他因素,香港律师会有顾虑。华商律师事务所前海分所主任舒卫东建议,最低出资额以500万元人民币为宜。

草案明确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舒卫东认为,该规定限制了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阻碍内地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的积极性。

此外,内地律师事务所比较关注税收问题。香港内地在税收方面差别很大。香港执行15%的个人所得税率,内地律师事务所税率较高,约为35%,还要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交纳6%左右的费用。草案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标准暂没有明确规定。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建议,应给予合伙联营所税率优惠。顾东林建议,如果给予香港联营方税率优惠,最好也能适用于内地联营方。

上海自贸区将放开。

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

在广东司法厅征求港澳律师意见时,上海司法局也开始制定在自贸区逐步开放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

1月27日,司法部批准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等三项试点方案。这意味着中外双方律所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共同提升自贸区法律服务水平,主动向国际化水准靠拢。

“新的开放举措,有利于中国与外国律师事务所间相互学习借鉴,标志着我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这样介绍。

据了解,上海市目前有执业律师1.55万名,律师事务所1200余家。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相比,本市律师的整体素质,包括对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了解、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外语的应用程度等方面,确实有较大的差距。尽管境外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总数仅为本地律师事务所总量的12%~13%,但其总体业务收入却十分可观,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中方律师事务所发力追赶。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表示,“这一方案批复为中国律师事务所提升管理、拓展业务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他强调,“这意味着中外双方律师事务所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根据以往的规定,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得任用对方的律师,现在则可以坦然联手。”。

盛雷鸣也指出,自贸区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很多刚刚入驻的公司还未充分开展业务,因此还没有出现大量的法律服务事务。同时,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与传统法律服务存在诸多不同,在业务类型、对律师团队能力的要求等方面,给现有法律服务业带来了挑战。

“虽然开放的早晚不同,但基本上都秉持渐进、稳妥的原则。因为法律服务市场一下子开放,会对本国的法律服务行业有巨大冲击,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历史才30多年,而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都有上百年历史,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强大。亚洲国家基本都面临这个问题。”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马屹称。

此次自贸区试点,迈开了开放的第一步。“这一次司法部本着稳妥、渐进、可控的原则,一步一步来推。最终的开放目标,我想应该是中国律师跟外国律师在同一个所执业,以同一个所的名义提供服务。”马屹称,目前的合同型联营,实际上是为了最终的开放而进行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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