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职员退休规则

企业(公司)职员退休规则

第一条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第三条种类。

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岁。

(2)服务满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岁。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岁为止。

4.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60岁。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第四条退休金的给付

1.退休金的种类:行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二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6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1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数表所列。

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第五条退休金的加发。

1.退休职员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着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休金。

2.本规则第三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50%给付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第六条伤病的认定。

1.本规则第三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2.本规则第五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

(1)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2)因特殊职业病者。

(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的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二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第八条年龄的认定。

以依据户口誊本所记载的人事资料为准。

第九条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十条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第十一条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第十二条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2.退休职员支领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第十三条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第十四条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第十五条晋升职员的处理。

由工友晋任职员者,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

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不适用的规则

规则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第十七条附则。

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附退休给付基数表)。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