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网络投票的发展及立法完善
摘 要:股东网络投票即股东通过网络参与股东大会从而进行议题投票的行为,有经济便捷等特点,在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已被立法予以确认。
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还不成熟,有关股东网络投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等重要问题仍有待继续探索和完善。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股东网络投票;表决权;发展历史;立法模式 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关系密切,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健全,这一问题也比较严重,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会通过往来借款,关联交易等方式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尽管《公司法》为防止股东权利滥用作了相关制度安排,但中小股东的“理性冷漠”往往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纷纷积极探索通过现代网络通讯技术保障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
我国引入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已近十年,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理清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发展脉络,完善相关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突破地域空间限制让股东非现场、远距离参加股东大会,让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事项表决,使散乱的中小股东形成一个利益群体,也能防止大股东独权,避免通过对公司无利的事项。
(二)降低股东参会成本。
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在高度分散的投资者中占据大半,一些股东无法承担与会费用。
有些股东因付出的成本与换来的收益严重失衡而宁愿放弃表决权,也有许多股东表示没有时间参会,网络投票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难题。
因为股东网络投票无需股东亲自现场出席,这也极大的提高了股东的投票热情。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能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来行使表决权。
由于委托代理投票制度易被个体经营者所利用,代理人有时不完全代表被代理人的意思,甚至是违背。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由股东亲自出席大会,能够对自己意愿进行直接表达,避免了道德风险,同时也弥补了委托代理投票制度程序繁琐的不足。
(四)完善了公司治理。
网络投票能够推进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大会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在公司治理中引进市场监督机制,来提升公司治理的成果。
有利于彻底消除股东大会决策形式化,功能弱化等问题,还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透明性。
二、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股东网络投票制度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出现较晚。
我国证监会2004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
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随后,2004年11月29日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详尽规定了网络投票制度的具体安排。
2004年12月28日,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各自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05年,证监会正式启动了深受关注的股权分置改革,且于2005年4月29日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由于改革过程中各上市公司的对价方案与流通股持有者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通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 2006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于4月20日和9月8日将修订之后的《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来解决网络投票制度实施之后的诸多问题。
上交所在2011年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了2006年9月8日发布的原网投细则。
2012年上交所再次修改了《实施细则》,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增添了与证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金融公司网络投票的规定,在第二、五条、十五条中均有所体现。
2014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版)相关条款(第十九条)做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将第十九条,增加几种委托类投票账户,修改为“在本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
这一修改有效应对了融资融券等新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账户、融资融券账户等特殊委托账户参加网络投票的计票规则。
如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通过两大证券交易所实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上交所官方网站显示,仅2013年每月都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网络投票,同时诸如福耀玻璃,华联矿业,陕鼓动力,南海发展股份等众多上市公司都制定了自己公司的实施细则,应该说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在我国已经广泛建立起来。
三、我国股东网络投票的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中小股东的投票热情进一步高涨,公司的大股东也逐渐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和独有的价值,这无疑对对促进表决机制顺利实施和公司治理目标早日实现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应着力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明确股东网络投票的法律地位。
目前在我国,只有中国证监会和两大证券交易所对股东网络投票制度作了初步规定,其权威性和保障力偏低。
从严格意义上说,证监会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其颁布的抽象性规范性文件是不被《立法法》认可的。
同时,《公司法》也未提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这样一来,在司法过程中能否被法院支持是不明确的。
因此,应该对《公司法》进行适当修改,对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或原则性规定并对证监会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授权以适应时代潮流。
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起源于美国,后被一些发达国家所采纳,从各国的实践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许可型的立法模式,而非强制性的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强制性立法模式,理由如下:(1)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已经在相当范围内建立起来,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认可,则该制度的实施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由于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只是对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的一个补充,其在整个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公司法中没有必要对该制度作详细的规定,而应该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实施细则进行统一规定。
除基本框架外应该重点对股东网络投票的适用范围,网络投票的主要规则,临时议案和修正案的处理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作出规定,但也不应过于详尽,以免侵害公司自治的精神。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我国在公司治理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现实基础,《公司法》应尽快将完善股东网络投票提上日程,促使该制度正外部性的发挥和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赵金龙,武戎.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的重构[J].科技与法律,2012,(4). [2] 黄韬.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安排与现实效果[J].清华法学.2002 [3]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的通知.长江.试析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的完善[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