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的兴起及其经济合理性解读

摘 要:西方企业组织形式在过去的近30年中经历了急速的变革,其中非公司企业尤其引人瞩目,多种多样的非公司企业已经成为企业法或公司法研究领域中的一道风景。

西方非公司企业兴起除了其本身与所处的经济环境具有较强的契合性外,从经济学关于成本与收益、效率最大化等角度考量也具有较大的经济合理性

我国在发展和完善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注意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关 键 词:非公司企业;交易成本;效率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101—09  近年来,非公司企业的发展势头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非公司企业在西方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在加拿大,非公司企业已经从金融业、房地产租赁、医疗器械、律师、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发展到建筑和农业等领域。

公司企业1987年对GDP贡献了430.7亿美元,2005年增加了一倍还多,达到了930.2亿美元。

公司企业在服务领域增长的更快,从1987年的290.6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710.3亿美元。

[1]2003年,美国境内29个州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超过一般的公司,11个州一般公司占主导地位,超过45%的新的商事注册企业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所有的州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企业的比例比前一年都增加了。

全国范围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事注册企业占45.44%。

[2]那么,非公司企业何以得以快速发展,我国应该如何完善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这是21世纪我国在企业形态构建方面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非公司企业在全球的兴起   在近30年间,西方国家企业立法改革风起云涌,在本次改革过程中,最突出的亮点就是非公司企业兴起

美国,1977年怀俄明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

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1996年春,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工作。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名称上称之为公司,①但事实上,美国的这种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合伙,而是兼具二者优势的第三条道路。

[3]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完全不同。

20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 存贷危机,针对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诉讼大量爆发,为了将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专业人士从无限连带责任的困境中解脱出来,1991年德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1992年路易斯安那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生效,1993年特拉华州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1994年美国有13各州或者模仿德克萨斯州的模式,或者模仿特拉华州的模式采纳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

[4]199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对统一合伙法进行修改,增加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有限责任合伙,以此作为各州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范本。

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为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提供了范本,也使各州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逐渐走向统一

到1999年美国各州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

[5]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规定。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问题。

至此,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成为美国公司企业的经典形式

英国2000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具有法人地位,行为能力不受限制,纳税时作为合伙对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在英国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时,就明确了将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程视为改革该国商业组织法律制度的最佳契机,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独立于公司合伙之外的广泛应用于中小企业者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达到对现有的企业组织法律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突破原有的公司合伙等传统商业组织形式的目的。

[6]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不仅开创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另一条道路,甚至开创了企业组织形式的新路,它远离了传统的合伙理念,而离公司制的理念似乎更近了。

2005年,日本在修改公司法过程中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日文汉字为合同会社,也有人翻译为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等),相当于美国的LLC。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后,日本一直有学者建议引入该制度

1999年,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提议创设LLC式有限责任人合同公司制度

2003年11月,经济产业省提交的为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创设新的企业组织形态关于日本版LLC制度的报告书中提出要创设合同公司的建议。

[7]因为就日本现行的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被取消后,适合中小企业且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形式略显供给不足,权衡企业形式的总体样态,合同公司能够起到满足需要、填补空虚的作用。

2005年4月27日,日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同法》在日本第162次通常国会通过,同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义为以共同营利为目的,并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日本有限责任事业合伙相当于美国的LLP,日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同法》包括9章76条及附则2条。

在这些法条中,除了部分准用公司法的规定外,大量准用民法中有关任意合伙的规定,所以,日本LLP法应定位为任意合伙的特殊合伙形态。

[8]   2008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一般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该法已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有学者认为这是具有百余年历史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迎来了自其诞生以来最重要的一次变革。

[9]《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在维持现有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有限责任经营者公司,简称经营者公司

[10]这是德国相对稳定的企业形态在现代的发展,虽然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变化不大,但是这种新的公司形式已经突破了传统公司的观念。

也可以认为,这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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