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制度和章程(定搞)

县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制和程 总 则 条 团体名称县医疗保险协会医疗保险协会是专业性从事全县城镇基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研究、技术和验交流工作宣传教育等地方性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条 协会业上受县医疗保险管理局领导。

三条 协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从事城镇基医疗保险事业广工作者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十八精神坚持实事是科学态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有关医疗保险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与基医疗保险有关技术、学术研究和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做协调工作促进我县城镇基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维护广参保单位和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局面做出贡献 二 业围 四条 团体接受业主管单位——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县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条 团体住所县景阳路39 六条 业围 协会业围是全县境  、宣传贯彻党和国有关城镇基医疗保险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承担我县有关城镇基医疗保险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咨询会有关部门调研究总结验探适合我县城镇 基基医疗保险工作新途径。

3、开展有关城镇基医疗保险管理方面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编辑出版基医疗保险方面刊、。

、组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宣传贯彻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提高基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5、参与有关科研成学术论等项目审评定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论证等。

6、协助有关部门作协调工作

7、反映会员见和呼声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8、举办会员事业和活动等。

9、接受县医疗保险管理机关委托指派任。

会员 七条 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人会员;凡拥护协会团体业领域具有定影响并合会员条件团体和人有加入团体愿可申请入会理事会讨论通发给会员证。

八条 会员条件 、人会员 ()从事城镇基基医疗保险工作并具有相当工作验、政策水平和化程者。

()城镇基基医疗保险理论方面有定研究成专、学者、医护人员、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员。

(3)从事基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干部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协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人士。

团体会员 与基医疗保险工作有关愿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并支持协会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单位、医药生产和营企业 及有50人以上参保人员单位

九条 会员权利和义 、人会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协会有关会议有关件。

()优先参加有关培训班、咨询和其它协会活动。

(5)优先协会刊物上发表论。

(6)遵守协会程。

(7)执行协会议完成协会委托工作维护团体合法权益。

(8)按规定缴纳会费。

(9)对协会财收支情况有监督权。

(0)入会愿退会由。

团体会员 ()优先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优先取得协会有关件、。

(3)可要协会优先给予政策业及技术咨询。

()可请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5)遵守协会程。

(6)执行协会议维护团体合法权益接受协会委托工作

(7)协助协会开展有关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9)入会愿退会由。

十条 会员退会应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动退会。

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程行理事会或常会表通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和责人产生、罢免 十二条 团体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会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报告; 、定终止事宜; 5、定其它重事宜。

十三条 会员会须有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通方能生效。

十四条 会员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通报业主管单位审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长不超年。

十五条 理事会会员会执行机构闭会期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会员会责。

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会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长; 3、筹备召开会员会。

、向会员会报告工作和财状况; 5、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6、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定副长、各机构主要责人聘任; 8、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部管理制; 0、定部其他重事项。

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议须到事3以上表通方能生效。

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九条 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团体业领域有较影响; 3、理事、副理事长、长高任职年龄不超65周岁长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

二十条 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长如超高任职年龄须理事会表通报业主管单位审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二十条 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会员会3以上会员表通报业主管单位审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二十二条 团体理事长团体法定代表人。

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十三条 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会员会、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3、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件。

二十四条 团体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责人交理事会或常理事会定; 、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基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

五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五条 协会费; 、会费; 、捐赠; 3、政府助; 、核准业围开展活动或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六条 团体按照国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十七条 团体费必须用程规定业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会员分配。

二十八条 团体建立严格财管理制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条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条 团体管理必须执行国规定财管理制接受会员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产属国拔款或者社会捐赠、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条 团体接受业主管单位——县人力保障局和县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十二条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主管单位组织财审计。

三十三条 团体产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四条 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程修改程序 三十五条 对团体程修改须理事会表通报会员会审议。

三十六条 团体修改程须会员会通5日业主管单位审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财产处理 三十七条 团体完成宗旨或行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要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动议。

三十八条 团体终止动议须会员会表通并报业主管单位审。

三十九条 团体终止前须业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处理善事宜。

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四十条 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销登记手续即终止。

四十条 团体终止剩余财产业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有关规定用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八附 则 四十二条 程二〇二年十月二十日会员会表通。

四十三条 程释权属协会团体理事会

四十四条 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0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