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摘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法领域中颇有争议的问题。

通过对大陆法系中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中英国、美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以及对中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的分析,建议中国应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及鉴定标准应有明确的科学界定,扩大赔偿范围,确定赔偿的数额标准,确立赔偿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16—03      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领域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的法律中未作明文规定,但这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却屡屡再现,因为在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和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开始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来救济当事人受损害精神利益,分析研究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助于对中国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所启示

一、大陆法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况   (一)法国   在法国,起初对于合同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较消极,学者们长期认为,违约责任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后来判例逐步承认了违约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比如法院承认因对家庭合影的失望而引起的感情损失、因屠户违反了不出售不合犹太人节律之肉的约定而给犹太人造成宗教情感的侮辱等。

另外,法国民法典在第1382条也作出了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所谓“损害”,判例和学说上均认为,既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除此之外,根据法国民法的规定,虽然在合同之诉中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如果因违约而造成精神损害,将涉及违约侵权的竞合问题,根据法国合同法理论上通行的观点,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是当事人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这同一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二者存有相当多的竞合部分。

直到今天的“谁也不怀疑合同关系中的精神损害可以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那样可以得到赔偿

这就是说,就损失本身而言,合同中的损害侵权损害并无性质的不同”。

现在,在法国不管是成文的合同法,还是司法中的判例,对侵权责任既承认物质的损害又承认精神损害

(二)德国   在德国,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债务不履行责任仅限于财产性赔偿责任,而对非财产性损害不予以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之损害,以在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

”另外,第847条也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1项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第2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或以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之外的同居的情形等也仅限于侵权领域。

这样,德国法律将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

为克服《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的限制,德国法院从事了两项重要的造法活动:一是以宪法保护人格的规定为依据,创设一般人格权;二是提出了非财产损害之商业化理论。

所谓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指凡于交易上得以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例如:享受娱乐、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之损害,应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回复原状。

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旅游合同

如1956年的一个海上旅游案件:原告预定与妻子于1953年3月27日乘轮船去国外度假18天,3月23日其将装有衣服的行李箱报关检验。

由于检验员的疏忽大意,致使行李被另一海关官员怀疑报关手续尚有欠缺,予以扣留待查。

后经核对确认手续无误后,海关答应继续运送行李,但直到4月7日才以空运送达原告

原告主张因行李迟到,使夫妻二人于旅行中未经常换穿衣物,要求海关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害

联邦法院认为,该损失乃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之。

其所持理由为:享受如已商业化,换言之,如其取得须为相当之财产上给付者,则妨害或剥夺该享受即构成财产上之损害

原告与船运公司缔约,其目的不仅在于送二人到达目的地,而且在于提供包括原告夫妻在内的所有游客享受不受干扰的旅行快乐,原告用总额1 800马克“购得”这一享受。

由于行李箱被扣,致使原告遭受严重侵害。

这种侵害属于对具有财产价值对价的侵害,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从德国的上述部分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德国通过非财产商业化方式也有限度地承认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英美法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况   (一)英国   英国早期法院的判例亦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后来该规则的权威性不断受到学者们的挑战,法院的判例对该规则也有所突破。

综合英国近些年来的判例,至少下列三种情形的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其一,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其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其三,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精神痛苦。

在实践中发展的判例是1973年“瞿维斯诉天鹅旅游公司”一案。

该案案情是:原告花费64.45英镑由被告安排在瑞士度假,被告在宣传册子上声称“将住在一个像家一样的旅馆”,并向原告许诺“这将是一段幸福无比的时光”。

而事实上,其结果与宣传册上所说的刚好相反,对被告而言,简直就是“一场痛苦的经历”。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初审法院只判予63.45英镑作为补偿,不给予精神损害,后原告上诉,上诉法院最终判给原告125英镑。

还有一典型判例案情是:原告欲购买房屋,请被告对某处房屋加以调查和估价。

被告并未进行认真调查就提出报告说,该处住房一切状况良好。

原告信赖被告的报告而购买了该处房屋,然而搬进该房后发现,房屋的状况极差,屋顶是漏的,化粪池也不能使用。

整个屋里弥漫着臭味,原告只得维修。

原告为此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与烦恼,诉请法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授予其此种损害赔偿

(二)美国   美国对此问题的态度与英国基本相同,即一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例外情况下则可以《美国合同法重述》(1981年)第353条明确规定:允许对因情绪受扰产生的损害(loss due to emotiondisturbance)获得赔偿,除非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的伤害,或者合同或者违约是如此的特殊以至重的情绪受扰成为一种极可能发生的结果。

所以,美国判例也支持对特殊情况下因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在卡拉诉音乐公司一案中,原告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原告即将举行的婚礼招待会提供一支四人组成的乐队。

婚礼招待会预定从早上8点举行到午夜,合同约定费用为295美元,原告在订立合同后预交了65美元。

另外,原告还为婚礼聘请了其他演唱者,以便与乐队共同演出。

但是乐队却没有来,原告多次联系均未成功。

最后,原告只好请一位朋友帮助拿来设备播放音乐,等到安装好这些设备时已经是晚上9点钟。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且认为单纯地赔偿原告遭受的定金损失或者聘请其他替代乐队的价金都不能充分地补偿原告遭受的损失,原告有权获得对其精神的痛苦、不便的赔偿以及对招待会价值降低的赔偿

根据其判例,受害人在下列情况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2)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3)违约造成非违约方不方便并使其遭受精神损害;(4)因某人极不负责或疏忽大意使他人蒙受羞辱等其他精神损害

此种情况涉及的合同主要有:运送旅客合同、运送遗体合同、建筑合同、房屋重建合同、劳动合同等。

三、中国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比较晚。

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4 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残疾和死亡赔偿的规定,揭开了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 解释》),认为在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1 条第1 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1 条第2 款);不仅如此,司法解释还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一定的身份权(第2 条)、死者人身性遗存(第3 条)甚至物权(第4 条)。

但是,我们从这些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将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侵权责任,对违约得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仍未为明确。

那么,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解决的呢?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依据《 合同法》 第122 条以及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解释》 以侵权为由起诉。

而对以违约为由起诉一般持否定态度。

据此可以认为,立法的态度是用责任竞合制度来解决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不能通过合同诉讼获得赔偿,而只能在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通过侵权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四、两大法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与评析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基本都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一个过程,这是因为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已使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质支撑,使人更注重对自身尊严和精神利益的维护,人们逐渐地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东西。

总体来看,法国通过对法条的扩张解释,规定对因违约而造成精神损害,若涉及违约侵权的竞合问题,法院允许受害人在对违约侵权不作严格区分的情况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德国法严格固守违约侵权的二元划分,不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后来有所松动,尤其是近年来以《债法现代化法》的出台为标志,对此问题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判例法具有不拘泥于概念、逻辑、体系,能够就事论事、灵活机动、与时俱进的特点和优势,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英国和美国通过判例的形式对于要求对方提供安宁和快乐享受的合同、解除痛苦和麻烦的合同承认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对于中国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是否应该也效仿这些国家?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因为担心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以及难以认定等原因,否认违约精神损害的存在,事实上国外的这些做法反而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也有效地补救了受害方的精神损失。

我们倡导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现有的法律和其他的社会规范无法解决的时候,从法律的正义性角度考虑,我们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受害方以违约为由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借鉴世界各国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有利于弥补中国立法、司法的空白和漏洞,更好地保护违约中遭受损害的守约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得出了对中国理论研究和立法很有价值的结论:一是在合同违约中确实存在精神损害

特别是在旅游合同精神损害有存在的可能性。

二是对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应该给予赔偿

因为这种精神损害也确实给违约中遭受损害的守约方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创伤和痛苦,对这种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是弥补该创伤和痛苦的最好方法。

三是给予在违约中遭受损害的守约方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世界各国司法实践发展趋势的。

五、两大法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态度是用责任竞合制度来解决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要走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主要的途径是健全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应尽快改变立法滞后的局面,加快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步伐,以适应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1.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

据载,中国广东省已经首次明确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为人民币5万元。

但该法只能在广东适用。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制度,所以应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和颁布。

2.扩大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除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外,还应增加隐私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3.构成要件和鉴定标准应有明确的科学界定。

对于什么是精神损害以及构成要件、鉴定标准等问题,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科学的界定。

4.确定赔偿的数额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赔偿数额的标准,而是由法官来“酌定”,因此,应当规定一个比较合适的赔偿数额标准。

5.确立赔偿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赔偿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只要侵权人有过错,不论其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特殊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晓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J].判解研究,2004,(3).   [2]陈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刍议[J].天津大学学报,2004,(4).   [3]陈玉祥.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盐城工学院学报,2003,(1).   [4]刘宇晖.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论丛,2003,(7).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the Spirit of Comparison and Inspiration      DU Xue   (Xingzhi college,Xi’an University Finance and Economics,Xi’an 710061 ,China)   Abstract:Breach of contract damages the spirit of the area of tort law system is quite controversial.Through the civil law in France,Germany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in the United Kingdom,the United States system of breach of contract damages for mental comparison study,and the breach of the status of mor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alysis,the proposed unification of China should develop the spirit of the legal norms of damages ,Components and identification should be a clear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standards,expanding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s,establis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mpensation and special principles.   Key words:damages for breach of the spirit;system[责任编辑 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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