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企业政策扶持有力推动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生力军促进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下面是编给整理。
总 则。
条 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重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化形成企业核心主知识产权并以基础开展营活动国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册居民企业。
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四条 依据办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总局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 组织与实施。
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称领导组)其主要职责。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三)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重争议监督、检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七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科技部其主要职责。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备案管理公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编;。
(五)完成领导组交办其他工作。
八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级财政、税部门组成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责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责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对通备案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
(三)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评审专(包括技术专和财专)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提出整改建议;。
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格高新技术企业证颁发日所年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办法四条规定到主管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 认定条件与程序。
(二)企业通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技术属《国重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0%;。
(五)企业近三会计年(实际营期不满三年按实际营计算下)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合如下要。
近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企业比例不低5%;。
近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亿元(含)企业比例不低%;。
3 近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比例不低3%。
其企业国境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60%;。
(六)近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期总收入比例不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年发生重安全、重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企业申请。
认合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提交下列材。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相关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认证认可和相关质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
6 具有质介机构出具企业近三会计年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会计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
7 具有质介机构鉴证企业近三会计年财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和财情况说明);。
8 近三会计年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
(二)专评审。
专组对企业申报材进行评审提出评审见。
(三)审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组评审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提出认定见并报领导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公示0工作日无异议予以备案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印制高新技术企业证;有异议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格应每年5月底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填报上年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营收入等年发展情况报表。
十四条 对涉密企业按照国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四 监督管理。
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总局建立随机抽和重检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
对存问题认定机构提出整改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十六条 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日常管理程发现其不合认定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确认不合认定条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格并通知税机关追缴其不合认定条件年起已享受税收优惠。
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营业发生变化等)应三月向认定机构报告。
认定机构审核合认定条件其高新技术企业格不变对企业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编与有效期不变;不合认定条件更名或条件变化年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格。
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格有效期完成迁移其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办法重新认定。
十九条 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格。
()申请认定程存严重弄虚作假行;。
(二)发生重安全、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
(三)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填报年发展情况报表。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格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发生上述行日所属年起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有关工作有诚信、合规、保密义。
五 附 则。
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总局根据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二十三条 办法06年月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008]7)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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