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保险实施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二条甲款关有工人职员00人以上规定系指工厂、矿场身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

计算人数应包括工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工(临性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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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总 则。

※有关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各项费用根据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件规定改营业外支付。

有关医疗待遇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几问题通知规定有抵触按九六六年通知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规定与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院国发〔978〕0件和九八二年四月国发〔98〕6件有关规定有抵触应按国发〔978〕0件和国发〔98〕6件有关规定执行。

条 了保护工人职员健康减轻其生活困难特依据目前济条件制定条例

二条 条例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实施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人以上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营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基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条例实施围继续推广办法由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提出见报请央人民政府政院定。

三条 不实行条例企业及季节性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行政方面或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条例原则及企业、产业或行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规定

四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工作工人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适用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五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工作临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六条 条例适用围企业因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正式开工营业者企业行政方面或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可暂缓实行条例

劳动保险金征集与保管。

七条 条例规定劳动保险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企业行政方面或方担其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直接支付另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八条 凡根据条例实行劳动保险企业行政方面或方须按月缴纳相当各该企业全部工人职员工总额分三作劳动保险金。

劳动保险金不得工人职员工扣除并不得向工人职员另行征收。

九条 劳动保险金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方须按照上月份工总额计算每月日至十日限期次向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国银行缴纳每月应缴劳动保险金。

乙、开始实行劳动保险头两月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按月缴纳劳动保险金全数存华全国总工会户作劳动保险总基金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用。

开始实行三月起每月缴纳劳动保险金其分三十存华全国总工会户作劳动保险总基金;分七十存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作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条例应得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用。

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方逾期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缴部分分。

如逾期二十日尚缴纳对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银行从其费扣缴;对私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方追究责任。

十条 劳动保险金保管由华全国总工会委托国人民银行代理。

三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规定

十二条 因工伤、残废待遇规定

甲、工人职员因工伤应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方送其他医院医治。

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与就医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担。

医疗期工照发。

乙、工人职员因工伤确定残废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饮食起居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人工分七十五付至死亡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饮食起居不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人工分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止。

劳动力恢复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丧失劳动力程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残废前人工分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复工工合计不得超残废前人工。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丙、工人职员因工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委员会审定。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伤、残废待遇规定

甲、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伤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西医师处医治其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由人担如人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

患病及非因工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院医治及出院应完全由医院定。

乙、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医疗其停止工作医疗期连续六月以者按其企业工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方发给病伤假期工其数额人工分六十至分;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六月以上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伤救济费其数额人工分四十至分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残废或死亡止。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丙、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伤医疗终结确定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病伤假期工或疾病非因工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饮食起居人扶助者人工分五十饮食起居不人扶助者人工分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

残废状况确定与变更适用十二条丙款规定

丁、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职员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得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担二分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切费用由人理。

十四条 工人职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规定

甲、工人职员因工死亡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该企业全部工人职员平工三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死者人工分二十五至分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受供养条件止。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乙、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该企业全部工人职员平工两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死者人工六月到十二月。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丙、工人职员因工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死亡应按条甲款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死亡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死亡应按条乙款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职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该企业全部工人职员平工月二分;周岁至十周岁者平工月三分;不满周岁者不给。

十五条 养老待遇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般工龄满二十五年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

退职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企业工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人工分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止。

合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企业工龄长短每月付给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人工分十至二十。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般工龄满二十年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条甲款规定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华氏三十二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以上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得享受条甲款规定养老补助费待遇。

计算其般工龄及企业工龄每种场所工作年作年零三月计算。

丁、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工业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得享受条甲款规定养老补助费待遇。

计算其般工龄及企业工龄每从事种工作年作年零六月计算。

十六条 生育待遇规定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工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月产得根据医师见给予三十日以产假产假期工照发。

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增给假期十四日工照发。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或分娩其检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担其他费用按十三条甲款规定处理。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产)仍不能工作者医院证明按十三条关疾病待遇规定处理。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妻生育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元。

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规定

甲、凡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工作工人职员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权利。

详细办法由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济情况及工人职员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方共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丙、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疗养所;。

二、休养所;。

三、养老院;。

四、孤儿保育院;。

五、残废院;。

六、其他。

十八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工作工人职员加入工会者除因工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得按条例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工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半数。

四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规定

十九条 凡对企业有特殊贡献劳动模及入企业工作战斗英雄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伤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方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前六月工照发。

疾病或非因工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律付给人工分六十。

因工残废抚恤费人工分。

因工残废补助费残废前人工与残废工人工差额。

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人工分三十至分六十。

退职养老补助费人工分六十至分八十。

职养老补助费人工分二十至分三十。

详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优先权。

二十条 残废军人入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医疗期不计企业工龄长短前六月工照发;六月以仍按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劳动保险金支配。

二十条 劳动保险金支配办法如下。

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补助费

每月结算次其余额全部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作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丙、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用。

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调用。

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有统筹调用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

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二十三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独立会计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收支事宜。

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由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财部门根据华全国总工会规定办理。

劳动保险事业执行与监督。

二十五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执行劳动保险业基层单位其主要工作督促劳动保险金缴纳;定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监督条例规定企业行政方面或方直接支付各项费用开支;推动该企业改进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及医疗卫生工作;执行切有关劳动保险实际业;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算、业计划及业报告报告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会或代表会报告工作。

二十六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费审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帐目及条例规定企业行政方面或方直接支付各项费用并公布。

二十七条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业指导督促责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预算、算及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有无错误接受工人职员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申诉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算、业计划及业报告并以下列程序报告。

甲、各省、市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会组织报告;。

乙、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向华全国总工会及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报告。

二十八条 各行政工会组织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产业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工作指导督促责审核省、市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收支月报表、预算、算、业计划及业报告并每三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每年编造预算、算、业计划及业报告报告所地行政区人民政府劳动部、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华全国总工会

二十九条 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劳动保险事业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执行;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及总基金收支报告表每年编造劳动保险金预算、算、业计划及业报告并送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财政部备。

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缴纳检劳动保险业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申诉。

三十条 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全国劳动保险业高监督机关责贯彻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检全国劳动保险业执行其检制另订。

七 附 则。

三十二条 条例由央人民政府政院通公布施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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