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主权 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全球化的进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

经济主权过时论、废弃论、弱化论、让渡论等思潮此起彼伏。

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并不矛盾。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实现国家经济主权

21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

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无限机遇的同时,也给世界带来许多新问题¨”,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围绕着各国经济主权的“攻防战”,各国学者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辩论,经济主权“过时论”“弱化论”“废弃论”“让渡论”等各种论调不绝于耳旺”。

笔者认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注意理清经济全球化国家经济主权的关系,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国家经济主权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传统国际法一直把国家主权等同于政治主权,二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夺得政治上的独立,但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20世纪5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资源宣言新秩序宣言和经济宪章)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对决议中的某些内容,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表示反对…,但迫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体的强大力量和国际形势的变化,“硬碰撞”已不符时代潮流,不得不转而采取“软侵蚀”的策略。

经济全球化恰好为这一策略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它要求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加以配置和重组,使得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

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主宰着全球化的进程,利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国公司、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为媒介制订一系列的国际游戏规则来制约、削弱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

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抵御和化解主权风险能力的有限性;而他们要发展民族经济、提高综合国力。

又必须融人全球化的大潮。

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善于趋利避害,进一步地巩固和坚持既得的国家经济主权,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几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各种要求国家放弃或削弱其经济主权的观点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经济主权“过时”论和“废弃”论。

它们否定“国家主体中心主义”的现有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理论,认为国家将不再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的核心概念如经济主权领土主权等早已过时,主张重构与国家经济主权概念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如全球经济社会、超国家经济体系等,一些西方学者甚至主张抛弃国家主权

其根本目的是要消解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动摇现代民族国家的能力、形式、独立、权威和合法性,本质上是美国学者杰塞普(P.JeSSup)的“国际政府”和“跨国法优先”等学说在新时期的翻版,依旧带有强烈的经济殖民和大国霸权气息。

2.国家经济主权弱化”论。

此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跨国公司利用信息技术的膨胀,整个世界成了没有国界的“地球村”,国家经济主权的神圣性、国家经济决策的能力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

原因是经济全球化强化了各国经济体制、贸易规则、金融秩序等游戏规则的趋同性,使得国家经济主权在这些方面显得软弱无力。

这一论调过分夸大了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忽视了国家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这一根本事实。

事实表明,任何国家都不会牺牲自己经济主权的根基来换取相应的利益;相反,各国在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强化金融监管、规制跨国公司的各种限制性商业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权能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

发达国家利用在经济全球化中的既得优势鼓吹“弱化经济主权,是为其对第三世界国家进行赤裸裸的干涉寻找理论依据,实质也是霸权主义的表现。

3.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这一论点主张经济全球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矛盾可通过相互让渡而得到协调,“让出一部分主权,换取整体的利益只要是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州“让渡论”隐含着经济主权可分的思想。

笔者认为,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抽象的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是不可分割、限制和让渡的。

表面看来,国家签订经济条约似乎让渡了其部分经济主权,但这实际上是它在行使自己的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为谋求共同发展之大计,各国通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相互协调利益,自愿对本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权做出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但这并不是让渡经济主权,而是各国主权国际范围内积极协调作用的结果。

例如,欧盟法对成员方经济主权管辖范围的渗透几乎是毫无保留的,但在2000年欧盟财政部长会议上。

英国主张保留税法否决权是事关经济主权根基的大事,据此拒绝了欧盟在各国实行新的统一税制的做法。

可见在双边或多边经济关系中,各国能接受的对其经济主权的条约限制是有选择、有限度的。

成员国履行国际经济组织协议的义务,并非让渡或转移经济主权,而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主权行使的调整。

诚如曾华群教授所言",各国理应保持本国经济主权的永久性和完整性,不能不顾本国的国情和漠视本国的根本利益,接受损害本国经济主权国际机制。

一位欧洲国家外交官说得好,大国高喊主权让渡,无非是把主权从一只手转到另一只手;如果中小国家让出主权,则意味着两手空空。

三、面对全球化应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参与,这些国家为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取应得的利益、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其经济主权的行使将变得更富有灵活性和艺术性。

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经济霸权主义时隐时现,形形色色的主权观念“淡化”论、“弱化”论时常会在不同的场合悄然出现,发达国家利用全球化不断地挑战并试图侵蚀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使之面临着诸多风险。

发展中国家经济全球化时代更应当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在宏观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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