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条文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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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ll条第l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存在一定的缺陷。按照字面分析和逻辑推理,对“约定明确”的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双方进行了约定;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对利息有过约定这一前提是毫无疑义的。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选择,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本条作为裁判上的依据,存在着弊端。有必要思考以下问题:什么是相关问题以前适用的规则?执行目前条文引起的弊端是什么?如何避免、弥补由此产生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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