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受保护 蓄意侵犯法不容
案例:2002年,江苏亚太水工机械集团公司接到用户投诉,说购买的亚太牌水泵出现质量问题,公司维修人员赶去一看,发现用户使用的是假冒“亚太”产品。
江苏亚太水工机械集团公司的“亚太”注册商标是国家著名商标,在行业中知名度较高。
为了牟取暴利,该公司驻成都办事处销售员闾兵打起了低价买进其他厂家同类产品,贴上“亚太”商标后高价卖出的歪主意。
1998年7月至2000年8月,闾兵与陕西咸阳某水泵厂的销售代表石克明沆瀣一气,先后以30.759万元的价格从该厂购得水泵7台,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所购水泵上贴上“亚太”商标,然后以62.6万元的高价转手卖出,从中赚取了近一倍的利润。
2003年10月,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闾兵和石克明提起了公诉。
据了解,这是该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犯知识产权案。
点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不择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坑害用户和消费者,毁坏名牌商品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我国,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有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个人。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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