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之我见——学习列宁同志和江泽民同志讲话的体会

; 令人高兴的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突飞猛进的一派大好形势下,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术理论界特别是图书馆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在各地的各类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专题性文章,见仁见智,各抒己见,就加强图书馆立法必要性、必然性和紧迫性,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立法的依据、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以及图书馆法的性质、特征、地位和调整对象等广泛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科学的论证和全面的阐述,有的甚至还提出了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建议稿,对图书馆法的框架体系、章节结构、条款编排等内容,作了具体而完整的论述。这一切,对于促进图书馆立法的早日实现,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功不可没。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对于图书馆立法问题,似乎尚未引起相关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是否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还是个未知数,更未见到把它列入到立法机关的近期立法规划之中。为此,为了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快地跟上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步伐,更好地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服务,有必要进一步大声呼吁,是时候了,应当迎头赶上,只争朝夕,赶紧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加大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适时地把图书馆的科学管理纳入法制化正确轨道。我认为,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更是可行的。

1 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必要性

所谓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必要性,也就是客观实际迫切要求图书馆立法,使图书馆事业得以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办馆,依法治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必要性之一: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性任务的内在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 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很显然,图书馆既是一项群众性的文化事业,又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务,理所当然地是属于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范畴,是实行依法治国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此,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使图书馆这一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管理工作早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则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的重要议题。

必要性之二: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日益深化,我国的各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进展。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实行依法治国,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日益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的立法工作也还存在不小差距。比如,有些法律需要制定的尚未制定,有些法律需要修改的尚未修改,有些法律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尚未解释,等等。这其中,图书馆法就是属于需要制定而尚未制定的法律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提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O一O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距二O一O年还有九个年头,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抓紧时间,赶快补课,加大图书馆立法步伐,早日填补空白,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而完善地形成,尽我们应尽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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