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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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虽以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在法律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排除合伙承担有限责任或混合责任的可能性。为此,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单列一章(第八章)专门规定有限合伙。后来,由于立法者认为:有限合伙“是一种例外情况,问题较为复杂。并且国外一般都对有限合伙这种形势单独立法。考虑我国目前尚无有限合伙登记,还缺乏这方面经验”,故最终将该章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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