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比较

;摘 要 将我国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概念、理论基础、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其差异及其原因,并对我国资产减值准则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 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则 国际比较  从2000年年底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来,资产减值会计问题一直是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借鉴了IAS NO.36和SFAS121关于资产减值规定,要求企业对可能发生损失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接轨。

但是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企业资产减值会计只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作了少数特殊的规定,并未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未形成独立的资产减值准则

1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制定背景1.1 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背景  IASC于1998年6月发布了IAS NO.36———资产减值,当时的考虑是:目前许多国际会计准则都涉及到资产减值问题,如存货、、固定资产、建造、职工福利、所得税等,就资产减值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持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的现行规定不够具体,不能保证各企业采用同一的方法进行资产减值的认定、确认计量

1.2 美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制定背景  FASB于1995年3月发布了SFAS121《长期资产减值、处置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是针对长期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商誉等项目区分不同的资产类型进行不同的减值处理.但是,SFAS121的缺陷在于没有提供“如何”具体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实际。

因此,FASB又于2001年11月发布了SFAS144《长期资产减值或处置》,它主要是对销售处置的长期资产统一方法,对持有和使用的长期资产继续保留121号的确认计量标准,同时对具体实施准则条款提供更多的指导。

1.3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制定背景  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这项新制度对资产的定义作了调整,更加强调了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利益”的本质。

与此相关,为了符合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使资产以真实价值得到反映,新制度将资产减值由四项扩展到八项,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2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2.1 资产减值概念比较  IAS NO.36认为资产减值就是资产帐面金额超过可收回金额部分的差额。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是强调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可能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哪一方面并未统一明确,而是在具体资产项目减值损失计量的内容当中做出不同资产减值损失的描述。

2.2 资产减值的理论基础比较  IAS NO.36称资产减值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资产的概念规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不能以高于预期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计价,这正是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新制度中明确指出“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谨慎性原则的概念不明确,因而以谨慎性原则来规范资产减值,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

2.3 资产减值确认比较2.3.1 资产减值确认标准  (1)资产减值确认标准

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

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

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这一标准

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美国等一些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其特点在于确认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

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计量的基础相同,其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IAS NO.36就采用这一标准

我国也基本倾向于这一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这一点,与IAS NO.36一致,而SFAS121不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

2.3.2 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及条件  IAS NO.36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

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可收回价值,当可收回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应对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SFAS121规定长期性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在因改变或事件发生导致资产帐面价值可能无法恢复时,企业确认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对于“定期”的具体规定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

IAS NO.36及SFAS121在评估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时,考虑的因素比我国多。

主要考虑市价的跌幅、利率或其他投资报酬率的提高、企业资产的市场资本化金额的变化以及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在当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变化等因素。

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会计规范所提到的迹象简单得多,约束力和可操作性都显欠缺。

2.3.3 确认资产减值对折旧、摊销和所得税的影响  IAS NO.36提到:“如果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减值,这说明可根据适用于该资产的国际会计准则,重新评估和调整资产的剩余使用期限、折旧(摊销)方法或残值,即使这项资产没有确认减值损失

”这说明该准则赞同折旧(摊销)要考虑减值准备的影响。

我国会计制度并未规定这一点,使减值确认和折旧(摊销)之间的关系不清晰。

另外,IAS NO.36也考虑了资产减值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它提到:“如果已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IAS NO.12—所得税》,通过比较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与其纳税基础,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而我国会计制度准则就此问题没有规定,使实务人员很难处理好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关系。

2.4 资产减值计量的比较  (1)资产减值计量属性。

IAS NO.36规定,当资产可收回金额小于其帐面价值时,资产的帐面金额应减记至可收回的金额,减记的价值即为资产减值损失

SFAS121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

我国会计制度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如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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