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体系中电子证据的法律基础分析

一、电子证据法律体系中的引入   自电子证据这一术语被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开始,学术界对于其含义莫衷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的具体的含义和定位,目前还没有进行统一地明确。

电子证据从生成到现在发展了几十年,我从前人的书籍中也借鉴了许多经验,对电子证据也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本人认为,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是依靠先进的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生成的,并以之为载体,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电子证据材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录音、录像、音频、视频、图片、动画和传真等。

二、电子证据的主要特征   1.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   电子证据从生成到保存再到传导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凭借电子设备这个载体,而电子设备对证据内容进行采集的过程中是不会掺杂人的任何情感,能够保持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所以电子证据几乎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类似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传统证据的一些弊端。

它不像只表现为纸质或者言语之类的传统证据一样,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电子证据因为凭借电子设备这一客观的载体,能够准确地保存并真实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因此,电子设备决定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客观性。

2.对电子硬件设备具有较高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传统证据不同,没有像传统证据一样形式单一,很容易被人认识和理解,电子证据不能直接被人们感知,它产生、保存、传导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

如果没有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作为载体,人们就没有办法获知电子证据的内容,进而也就不能有效的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因为电子证据在生成、保存、传导的过程中,需要利用非常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将信息转变成数字信号的形式,只有凭借特定的设备识别,才能将其显现出来。

因此,电子证据传统证据相比,具有电子设备的依赖性。

3.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损坏性   在电子证据的进行传输的过程中,如果设备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能够直接影响其传输的质量,进而损坏电子证据,使其内容无法真实地呈现出来,失去法律效力,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同时,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缺点,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电脑悄无声息地将电子证据修改、损坏、删除,在不易察觉中使得电子证据损坏

加上网络上的内容非常繁多,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更新速度也非常快,电子证据不能长时间保存,如果过了一定的时间,有关的信息就可能被破坏,无法恢复,这样就更突出了电子证据的易损坏性。

4.对高科技性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与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不同,它是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依靠特定的电子设备,带有很强的高科技性,不但可以表现为传统证据的文字形式,还可以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形式存在。

电子证据的生成、保存和传输的整个过程都要凭借高科技的技术设备作为载体,另外对其采集和审查也需要凭借一定的技术手段,否则不能被获知、或者不能有效的证明其效力。

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三、电子观念渗透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   正如数字证据论者所言,数字化信息中的数字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意不同,无法被人们所广泛熟悉和理解。

数字概念在当今信息时代的确不是新概念,但是人们还是倾向于电子一说,皆缘于电子观念深入人心,以至于在新生事物的原生状态时就出现了电子计算机、电子商务、电子资金等电子用语;而电子签名的出现,更是把生理特征签名和数字签名涵盖其中。

如果为了在明面上接触事物的本质,弃电子而用数字,那么是否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一次观念上的革新,任由外界怎么说,只管把上列用语更改为数字计算机、数字商务、数字资金。

不过这也会遇到难题,那就是电子签名改为数字签名后,就会涉及到母概念和子概念同一的问题。

既然电子证据更名为数字证据后,仍然不可避免的涉及众多的电子概念,那么能否不望文生义,进而在外形下面去探求事物的本质呢?   四、电子观念上的共识成为理论研究的基础   从有关电子证据研究的文章来看,对电子证据的本质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达成一致未必是一件好事情)。

电子证据的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为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回旋余地;正如提到刑事诉讼时,往往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

证据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时,百家争鸣的态势使得电子证据的研究范围只能是概然性的;同时信息技术发展的非预期性也不容许对其进行精确的、缺乏拓展空间的限定。

观念上的共识是交流与探讨的基础,而这种观念是不能不考虑象牙塔外的情势的。

五、改进电子证据效力的建议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解决电子证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对电子证据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这对我国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明确电子证据概念   由于我国学术界现在对电子证据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这样就增加了法官办案的难度。

用规范的的表达界定电子证据概念,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这样不仅使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也使当事人对电子证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使采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2.制定完整的电子证据效力认证规则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效力需要明确一定的认证规则。

一是合法性标准,我国已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可以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二是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由于其高科技性、易损坏性、依赖性等特点往往很难像传统证据一样确定其真实性,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认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三是关联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着逻辑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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