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随着西来公共财政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公共财政已经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相结合,从单纯的理论概念迈入了我国财政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并被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断得到强化。《中共中央关于主义市场体制若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旗帜鲜明地把“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作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法治情境下的公共财政

西方财政学认为,财政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因为有一类可以满足公共需求,但却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供给的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这个公共主体予以提供,因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采取非市场方式的,不具有赢利性,且对所有的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地提供服务、平等的收取费用,再加之民主代议制度下必须符合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接受选民的监督,因此这种财政活动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故而称之为公共财政

在我国,经济学界对于公共财政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一般认为,公共财政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财政类型,它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首先,公共财政通过弥补市场失效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保障了市场的顺畅运行,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资源配置效率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其侧重点在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公共财政又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因而公共财政既要保障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发挥,又要注重财政本身掌握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使两者的耦合达到优化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既然是与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也是法治财政。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框架下,公共财政建设理所当然从属于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故而从法治的视野来考察,公共财政也可以理解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为民众提供有效公共产品的法治财政

二、公共财政法治原则

公共财政作为法治财政应当遵循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民主原则

一般情况下,财政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审批。如果一国的预算制度较为完善,能够覆盖所有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形式,需要经过审批的重大财政事项主要表现为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民主原则对我国财政活动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对财政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以及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等。只有以财政民主原则作为根本指导原则,才能确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正确目标模式。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自主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公共性、强调财政公共服务的联系,在理论上都很难让人信服。

(二)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即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的专门授权。正所谓“无法则无行政”,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财政法定原则一般表现为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据此,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政府的政策,都必须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我国的财政实践必须从政府主导型财政、政策主导型财政,转变为法律主导型财政,即公共财政。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财政活动中的随意性,提高财政机关活动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也才能更好的保护财政相对人的权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原则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和稳健。其基本要求是: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建设项目,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审查监督手续等。财政健全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绸缪的举措,它通过具体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将财政风向控制在可以预测和接受的范围内,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原则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收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当然这种平等是相对的平等,实质的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平均或无差别。

三、公共财政法治基础。

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据此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2)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3)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认真对待权力,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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