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建设研究

宪法宪政建设研究。

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中指出:什么是宪政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法国或者苏联,都市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也是民主政治的依据。没有人们追求民主权利、自由的宪政运动,以确认民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宪法就难以产生。宪法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加强权力约束,成为人民反对压迫、追求自由、民主权利的法律依据;同时,宪法也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推动了19、20世纪世界宪政运动的发展和高涨。  宪政的发展和建设过程即是对民主权利追求的过程;宪法是对宪政运动结果即民主权利进行确认和保障的载体。宪政运动推动着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宪法也指导着宪政建设的发展。  一、宪法宪政  (一)何谓宪法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位阶。耶林内克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林纪东认为:宪法者,规定国家之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及基本国策之根本法也。从宪法的内容来说,马金铎认为宪法规定高级行政官吏的权利人民的主要权利。从功能的角度出发,特里索里尼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我国学者倾向于从阶级性的角度出发来定义宪法,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本文由收集整理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根本大法。  (二)何谓宪政  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宪政也叫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宪政是专制政体的对立物,强调的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体现的是公民权利本位思想。  有学者认为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有学者指出宪政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有一部良好的宪法;二是此宪法得到实施。宪政强调要有一部良好的宪法是因为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根本法,如果不能明确界定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界限,势必会造成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这将是民主的灾难。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强调的是君上大权,旨在维护衰亡的清政府;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标榜自由平等,实质上却是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这样的宪法不仅不能保障公民权利,反而对公民权利诸多限制甚至剥夺。所以,制定良好的宪法宪政建设的前提。良好的宪法必须得到实施和遵守,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1919年的《魏玛宪法》被认为是德国第一部实现了民主宪法,但却被希特勒废止而未能进一步实施和发挥作用。因此,一部良好的宪法还必须得以实施,才能为宪政建设宪政运动提供宪法基础和依据。  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宪法主要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但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美国学者埃尔金指出: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供公民的福利。权力是用来为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作用和价值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不断发展。张友渔教授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三)宪法宪政的关系  有了宪法并不必然建成宪政国家宪法宪政并非一一对应。追求自由、民主、平等的宪政运动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宪法在对民主权利确认的同时,还存在局限性,它不能预见到所有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因此需要在宪政建设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且宪法的前瞻性规定必须经宪政运动予以实践和证明。因此说,宪政运动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宪法产生后又为宪政运动指明了方向,指导着宪政建设。在宪法的指导下无论是消极的指导还是积极的指导宪政建设不断的发展,并最终建设宪政国家。  张友渔教授在论述宪政问题时指出:狭义的说,它是争取民主政治运动;广义的说,它不仅是争取,而且是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治运动。在获得了民主政治以后,要巩固它,使它进到更广范围、更高阶段的民主政治。有了宪法,就有了明确的宪政建设目标。如何保证宪法的实施,如何实现宪政目标,是宪政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宪政之维  各国基于历史传统、社会习惯、基本国情的差异,宪政建设的内涵会有所不同。但民主、法治、人权却是宪政的基本内涵,是宪政建设共同遵循的要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国家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立足于自身实际,坚持民主、法治、人权之维,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政秩序。  (一)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  民主是指人民权利人民的统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要求执政者在治理国家的时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杜绝个人极权和专权。宪政建设要求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民主是对权力限制的基础。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可以参与到政治决策和国家管理中,以便于维护自身权益。现代宪法精神要求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属于人民,这决定着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自然属性能否受到国家权力的尊重。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实际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管理。为了便于公民参与到政治决策和国家管理中,产生了代议制民主。我国的代议制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人民选举出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社会和国家权利,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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