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物的责任分担与利益分享——公共事物管理体制改革与开放的

公共事物责任分担与利益分享——公共事物管理体制改革与开放的思考 摘要:公共事物是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开展。

政府作为唯一主体,包揽一切公共事物的旧格局,是与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和单调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

公共事物的新形态,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推动公共管理社会化,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责任分担,平等竞争,利益共享的新模式,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公共事务的内涵与特性 公共事务就是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

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

公共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

从广义上理解,国家事务和阶级事务也可列入公共事务的范畴,或者说它们之间有相互包含的关系。

但是,我们认为,国家事务、阶级事务的目标指向与社会公共事务是不相同的,这两类事务的运作也有专门的规制,其承担者也特定不二。

因此,还是应与公共事务严加区别,另当别论。

公共事务的最大特性,就是它的公共性。

公共事务的发生源自公共需求的变动;公共事务的承担是政府责任,但它不排斥任何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成果又可以让参与者(投资人)和非参与者(非投资人)共同享受,普遍获益。

这种现象,经济学称之为公共事务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

公共事务的“公共特性,决定了公共事务是无利可图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是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提供的。

所以,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不愿管”公共事务,而势单力薄的私人又“管不了”公共事务

那么,公共事务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在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政府身上。

但是,公共需求的不断变动,又决定了公共事务还具有另外两个特性——多样性和阶段性。

公共事务的多样性,表现出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公众自主选择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力的真正实现。

公众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倾向不可能一模一样。

普遍的需求与特殊的需求

较低层次的需求与较高层次的需求,分布不均地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中。

恰恰是公共事务的多样性,检验了政府垄断公共事务权力的优点和缺点,同时,为以益公惠民、服务大众为宗旨,以非营利为基本原则的民间社团组织与政府分担公共事务责任提供了实践依据,并创造了极大的机会和生长空间。

公共事务的阶段性,表现出公共事务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标准;某些事物在某一阶段会集聚增多,某些事务的范围、对象会发生转移变化。

在经济不发达的社会阶段,低层次的基本生存需要是公众普遍的需求,那么,公共事务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是围绕着提供和保障公众基本的吃饭穿衣展开。

社会经济发达了,公众的生活品位发生分化,对生存质量和福利水平的要求更高,更多元化,文化方面、个性发展与享受方面的公共事务增多了。

例如,现阶段,居住环境方面的公共事务增多了,人口流动、卫生保健、尊老爱幼方面的公共事务增多了,消除贫富差距、创造平等机会方面的公共事务增多了。

而且,一些原来纯属经济事务范畴的事务,也逐渐转化扩大为公共事务,例如,交通、电话通讯、信息网络建设等事务

显然,此阶段的公共事务与经济匾乏时代的公共事务不可同日而语。

现代社会,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社会,各国政府已注意到治理好公共事务,对国内稳定,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许多发达国家,把改革公共事务管理作为政府的优先目标之一。

国际权威评估机构已把公共事务管理作为衡量一国政府施政目标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数,把公众公共事务中的地位和参与程度,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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