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征管的改革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房产税征管问题展开了具体的探讨,首先论述了我国房产税的发展及其征管现状,其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房产税征管提供一定的帮助。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房产税征管;现状;改革   中图分类号: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当前,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以调控房价。

其中,房产税征管改革在调节市场供需,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等当面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即针对我国房产税征管改革问题展开具体论述。

一、我国房产税的发展及其征管现状分析   1.我国房产税的发展   我国房产税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所示:(1)建国后,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其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征收房产税;(2)1973年,因为简化税制的缘故,政府将对企业进行征收的房产税也并入到了工商税计征;(3)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4年展开第二步利改税以及工商税制的改革,把城市房地产税分为了两个部分,一是房产税;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4)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此我国正式进入了房产税全面开征阶段[1]。

2.我国房产税征管现状   当前,我国房产税征管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具体如下所示:   (1)房产税征政策存在不明晰之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房产税纳税人是其产权的所有人或是承典人,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其使用权的所有人或是单位。

若是产权的所有人或是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或是单位存在纠纷,则应是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或是单位进行纳税

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因为“所在地”这一概念未能够清晰界定,导致纳税人之间存在扯皮的??题,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2)税务机关计税依据确定难度大   当前,我国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根据房产计税余值;二是根据按租金收入计征税额。

其中,在第一种计税方式中,极易因为一些避税行为,导致房产原值计价出现失误。

例如:一些企业的房产借着设备的形式计入资产,从而减少房产原值,实现避税;一些企业通过不将房屋记账、无条件提供给股东使用的形式,拒绝缴纳房产税

在第二种计税方式中,因为税源十分分散、隐蔽性强,因此征管的难度也极大。

(3)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积极性小   房产税征管范围十分广,工作量也大,因此若是仅仅依靠地税单位进行税源监管,难免会存在不到位或是遗漏之处。

我国当前房产税征管情况来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这一工作依旧处于一个摸索的状态之下,部分地方因为缺少完善的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地税单位很难及时获得相应的房屋、土地登记、变动资料,导致房产税征管工作开展难度大大增加。

二、我国房产税征管改革对策分析   1.完善税基评估机制   (1)完善评估主体的界定。

立足于我国当前国情,建议设立准政府性质的专属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机构,一方面其属于事业单位,另一方面其又能够独立于税务部门,确保其评估工作更加公正。

(2)做好房地产税批量评估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建议利用计算机、GIS、GPS为房屋价值进行批量评估、实时跟踪以及动态的分析,完善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若是在进行房地产评估时出现纠纷,建立采取单宗评估的方法重新进行评估,以增强准确性。

2.改进税收征管方式   (1)构建以自主申报为主的税收征管方式

在“两税”征管中,纳税人需进行自主申报,在房地产改革后,应沿袭该种方式,以培养自主纳税意识。

在进行为法人组织所有的房产税征管时,主要采取的是现行征管方式,也就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由地方政府确定设计的纳税期限;在进行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税征管时,主要采取的是自主申报的方式,通提交申报表、相应的减免税材料,办理纳税

(2)通过其他辅助征管方式进行补充。

由于当前我国个人自主纳税意识有所欠缺,加上一些监管机制不到位,相关部门应构建房屋产权证年检制度,对于欠缴房地产税的个人或是组织,采取限制或是冻结产权证书的惩处方法。

此外,可辅以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以及代收代缴等方式,规范税收征管流程,加强征管管理。

3.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体系   针对我国地税部门长期以来“孤军奋战”的现象,必须加强各部门的配合,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实现房地产税的高效、成功征管

(1)构建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

该平台应通过全国联网的方式,动态掌握各个地区的房价、房屋交易以及住房供求等信息,并且能够直接查询到每一个人或是家庭的房产信息。

当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区域性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信息的共享制度。

(2)科学确定纳税人

在进行纳税人的确定时,除了要参考纳税人自主申报信息,还需通过多种方式自主收集相应的纳税信息。

一方面,可通过国土部门以及房管部门,获得相应的存量、新增房产信息;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民政、公安部门,验证纳税人家庭成员关系,以确定相应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3)采取成熟的税源管理方式,通过“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加强房地产税管理,并抓好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实机会,在电子地籍图上叠加相应的应税房产信息,以达到房产与土地税源一体化管理的目的[2]。

(4)在进行税款征收时,具体应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税务机关必须实现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的采集工作;二是税务机关应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构建房地产税联合控管机制。

三是通过构建纳税人信用联动体系的方式,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对于欠缴房地产税的个人或是组织,可由媒体发布相应的欠税公告,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以督促其及时进行相应税款的缴纳。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房地产税的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务机关计税依据确定难度大、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积极性小等等,对此必须加强房地产税的征管改革,通过完善税基评估机制、改进税收征管方式、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体系、完善税收法治保障框架,增强房产税征管系统的权威性与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杨继瑞.房产税征管系统完善与现实把握:源自渝沪试点[J].改革,2011:47—52.   [2]刘金林,唐卓,蔡高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可持续性与路径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3:43—48.   作者简介:丛 颖(1983—),女,汉族,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物流工程硕士,讲师,主要从事会计税法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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