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模式嬗变

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模式嬗变

摘要:基本人权原则宪法基本原则之一,虽然各国宪法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在宪法确认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如此。中国四部宪法确认基本人权原则,分别采取了默示型和明示型确认模式,其中默示型确认模式又经历了后置式和前置式两个发展阶段,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演变过程,也揭示了人权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的历史脉络。   Abstract: Basic human rights principle is one of 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s. Though each nation‘s constitution manifestation pattern is different, the basic human rights principle is confirmed in the constitution, so as China‘s constitution. China‘s four constitution confirmed the basic human rights principle with the silent and obvious ways. The silent way esperienced the post—roll mode and the pre—roll mode which showed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basic human rights at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reveale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people‘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China.   关键词:基本人权原则;中国宪法模式嬗变   Key words: basic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Chinese Constitution; mode;evolution。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2—0314—01   0 引言   中国宪法对于基本人权原则确认基本模式,是在宪法典中、并且是在宪法正文中对基本人权原则加以确认。但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以2004年3月为分水岭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默示型模式;第二个阶段是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的明示型模式。   1 默示型确认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所制定的四部宪法,在2004年以前,都未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但都以专门一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其加以确认,即采取了规范性的确认模式。其中,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后置式的确认模式,1982年宪法前置式确认模式。   1.1 后置式的确认模式 所谓后置式的确认模式,是指宪法文本中,将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置于国家机构部分之后的确认模式。   1954年宪法独立设置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章,这一点与《共同纲领》在总纲中规定基本权利相比,对于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应当说是有了历史性的飞跃,体现了建国以后对于人权(虽然当时不提人权)保障的重视,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1954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列为第三章,排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这种结构安排是否合理,当时制宪过程中争议比较大。1954年宪法最终采用了先国家机构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结构形式,反映了当时制宪者和学术界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解,强调国家政权的重要性,体现着当时有意或无意的国家主义或者说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

1975年宪法延续了1954年宪法的结构体系,亦采用了后置式的确认模式,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之下,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从1975年宪法文本权利义务条款的分配来看,1975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章改变了1954年宪法权利义务的规定模式,而是先规定义务,再规定权利,而且义务条款所占比重加大,权利条款所占比重下降,反映了轻权利义务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义务本位。这一模式违背了权利义务条款的基本逻辑关系,违背了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基本精神。   1978年宪法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难以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因而具有明显的过渡性。从1978年宪法的文本结构来看,延续了前两部宪法的结构体系,亦采用了先国家机构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后置确认模式。从1978年宪法文本权利义务条款的排列顺序来看,1978年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权利义务的正常排列顺序,纠正了1975年宪法义务权利的非逻辑排列模式,而且权利条款所占比重加大,相比于1975年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从1978年宪法的修改情况来看,在其公布实施一年多以后,1979年6月、1980年8月进行了两次修改,这两次修宪,不仅重新开始了对宪法理论的研究,冲破了宪法学的理论禁区,而且采用了合理的修宪形式,即在新中国的制宪、修宪史上第一次以直接修改部分宪法条文的形式修改宪法。其中,第二次修宪涉及的正是权利条款,也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于基本人权保护的重视。   1.2 前置式确认模式 所谓前置式确认模式,是指宪法文本中,将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置于国家机构部分之前的确认模式。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基本原则,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缺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其规定了广泛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采用了前置式模式确认基本人权原则。   1982年宪法首次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作为第二章,移至了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突出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理顺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强调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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