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奖惩办法
第一条 学生会成员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各类条例及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本章程接受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停职反省、勒令开除。
(二)工作散漫,不能按时到岗,不能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开会连续迟到、旷会的;。
(三)从事损害学生会名誉的活动,造成学生会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为同学们树立恶劣表率,助长不正之风的;。
(三)破坏活动、检查秩序,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其他少数同学或本班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学生会机密的;。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损害学生利益与学校尊严并造成恶劣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危害学生会名誉、损害学生会利益且累教不改的;。
(三)受到学校处分的;。
(四)长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参加学生会会议、工作、活动的;。
由德育处批准,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年级学生分会。
发由各部部长、年级学生分会主席推荐,校学生会主席。
团审核、德育处批准后生效。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