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征文--从清政府“养廉银”看如何反腐倡廉

反腐倡廉征文--从清政府“养廉银”看如何反腐倡廉  清朝有一项叫“火耗”的赋银,由于在将征收来的零碎银两熔化成块后上交的过程中会有折耗,朝廷就允许各地另征“火耗”弥补,地方官员为了中饱私囊,争相夸大折耗比例滥征“火耗”,农民不堪负担,康熙五十六年由此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武装暴动,有鉴于此,清代雍正皇帝即位后,雍正二年起推行“火耗归公”,火耗由政府统一征收,一来为了弥补由此给各地官员带来的损失,二来为了弥补当时官员过低的工资收入,纠治官场腐败,从雍正五年起,雍正皇帝决定给官员们发放巨额的“养廉银”。

在此之前,清代官员俸禄不算很高。

那时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年收入大约为10两银子

一个知县一年的俸禄约为76两银子

一个知府俸禄约为180两银子

一个巡抚的俸禄约为256两银子

一个总督的俸禄约为308两银子

清政府给官员们发放的养廉银出自向百姓征收的附加税,其数量高达官员俸禄的十多倍至数十倍。

两江总督的养廉银为18000两银子,达到俸禄的60倍。

刚收到这笔巨额的养廉银时,有些官员感激涕零,表示除去日常开支后他们的养廉银尚有剩余,可以用来救济贫苦百姓。

然而,没过多久,官员们便将养廉银视为理所当然的收入,又在原来的附加税之外再收附加税,并通过其它途径来增加灰色收入

依据现存的资料对各地官员灰色收入进行估算后,可知在19世纪平均一个知县每年的灰色收入约为3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20倍;一个知府灰色收入约为5.25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20来倍;一个总督或巡抚的灰色收入约为18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10倍至15倍。

由于此时的官员们几乎都有这许多灰色收入,人们已习以为常,只要不在此基础之上再搜刮民脂民膏,在当时仍不会被视为贪官。

流传至今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说,表明按照当时人们的标准,扣除各种花费,一个知府在3年间积累10万两银子的纯收入,可笑的是这仍算是清廉的官员

此时,连同俸禄养廉银灰色收入,一个知县每年的平均收入已达一个普通劳动者的3000多倍,知府、总督、巡抚的平均收入就更不用说了。

然而,不少贪官仍贪得无厌,欲壑难填,仍然进一步贪赃枉法,千方百计地搜刮地皮,使得清朝后期官场的贪婪和腐败,成为尽人皆知的事实,并成为导致清皇朝覆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高薪养廉”的政策在清代实施了近200年,结果完全不符合推行者的预期。

这段前朝的故事告诫后人,仅仅靠高额的薪金,而没有其它有效的制约措施,仍旧无法杜绝官员的贪婪。

当然“养廉银”的设立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说白了就是朝廷出钱买你个不贪污,有没有真正养出廉来呢?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根本没有。

因为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如果监督机制不健全,朝廷发再多的“养廉银”也无法保证官员廉洁。

根治贪污,惩治腐败,最终还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分别就《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持党员先进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关系党的前途、命运等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和部署,深刻说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党执政以来,历来都很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多年来腐败现象仍然存在。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原因究竟何在?正如《纲要》指出:“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  党中央在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具体规定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这是一个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目前,在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注重将制度建设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个环节,真正形成让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旨在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为的监督机制,从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等多方面着手,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另外,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多方参与,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取得实效。

只要举国上下齐心协力、站在治党强国的战略高度,艰苦卓绝、锲而不舍地向腐败开战,必定会取得全胜。

而不会象清政府的“养廉银”样不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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