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及其对国际法体系的冲击

国际司法机构扩散及其对国际法体系的冲击 论文代写

摘要: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国际司法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国际司法机构扩散有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改变了国际法院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争端的局面,提供了更多发展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机会。但是国际司法机构扩散可能加剧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塔迪奇案和澳大利亚金枪鱼案证明了这种风险。应构造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来缓解这个问题。   关键词:国际司法机构; 国论文联盟际法体系; 国际争端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国际法领域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从只有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到10余个国际司法机构并存于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这种现象对于国际法而言是喜是忧,对国际法的体系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很值得深思和研究的。我国国际法学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鲜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公诸于世。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些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国际司法机构的界定      根据Cesare P. Romano的研究,在国际法体系中,已经有96个机构被赋予解释国际法的权力。①但笔者认为它们并不都是国际司法机构,因为国际司法机构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学者们一直希望给予国际司法机构一个准确的界定标准,但是迄今也没有一个一致的结论。 代写论文   Christian Tomuschat认为国际司法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可以作为讨论问题的基础:第一,必须具有永久性,而不依赖于特定案件的存在,这就把很多特别法庭排除在外;第二,必须通过国际法律手段建立,一般是直接通过条约或者可以从条约中获得效力的国际法律行为建立的;第三,审判案件时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第四,按照预先存在并且不能被当事方改变的程序规则审判案件;第五,最初的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这就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范围内兴起的遵守监督程序排除了出去。②   对于Christian Tomuschat提出的标准中的第一条,即国际司法机构必须具有永久性,Shane Spelliscy有不同的认识,他认为永久性不应成为判定是否构成国际司法机构标准之一。以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为例,它们都是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支持下建立的,而且它们审理案件的数量很多,这种情况会持续很长时间,所以这些特别法庭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属于国际司法机构。③   笔者认为,永久性标准是应当坚持的,但对于永久性的理解不宜绝对。特别法庭,例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安理会为恢复南斯拉夫的和平与安全而建立,一旦安理会认为这种目标已经实现,它们即不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不具有永久性。但是所有的国际司法机构都依附于某一条约,条约一旦结束,它们也会终结,难道它们都不具有永久性?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永久性,它还有什么区分意义?这恰恰说明永久性不应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而应从法官的角度进行理解,即法官具有相对的持久性。如果有一批相对固定的法官任职于该机构,则该机构符合永久性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对固定的法官,每一个案件临时选择法官,则该机构不具有永久性代写论文   另外,笔者认为在上述5条之外应当再加上一条标准国际司法机构解决的争端中至少有一方是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或争取独立的民族。因为,国际司法机构作为适用国际法的机关,其处理的应该是与国际法主体有关的争端,如若所处理的争端当事方根本不包括国际法的主体,则不应理解为国际法上的争端,也不能适用国际法。   这样六条标准基本上就可以把国际司法机构的范围保持在一个大小相当且具有同类性质的尺度上。符合这些标准的有下列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欧洲法院、欧洲初审法院、美洲法院、安第斯法院、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比荷卢经济联盟法院、东非和南非共同市场法院、非洲公司法统一组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非洲人权法院、马格里布联盟法院、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      二、国际司法机构扩散从现象到本质的分析       (一)国际司法机构扩散现象   从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社会曾经长时间维持着这样一个事实: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唯一的国际司法机构。世界范围内只存在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也曾被认为是保证国际规则和原则在普遍的范围内受到统一解释的关键性因素。④但是在20世纪后半叶,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向是国际司法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20世纪50年代,欧洲人权法院、欧洲法院成立;70年代,美洲人权法院、比荷卢经济联盟法院成立;80年代,欧洲初审法院、安第斯法院、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法庭、马格里布联盟法院成立;90年代,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美洲法院、东非和南非共同市场法院、非洲公司法统一组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成立;在21世纪初的短短几年中,又有国际刑事法院和非洲人权法院的成立。可以看出,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共计18个新的国际司法机构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对于这种国际司法机构迅速增多的情形,西方学者用Prolif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Bodies来表述,译成中文即:国际司法机构扩散。   (二)国际司法机构扩散的原因:   国际社会在这短暂的数十年中建立起十余个国际司法机构,这是国际形势变化和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是国际司法机构扩散的根本原因。近代国际法以国家间的政治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主要涉及领土主权、外交关系、战争与和平法等问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关系日趋复杂,国际间交往频率越来越高、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扩展到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科技关系等国际关系的其他领域,其规范所及上至外层空间,下达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国际法的规则、规章和制度呈现出部门化或领域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新的国际法子部门法出现了,如空间法、极地法、原子能法、环境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贸易法、金融法、投资法、产品责任法、劳工法、旅游法、组织法、发展法、刑法等。⑤当国家日益赋予国际组织创设国际法律标准的权力,将解释和确认这些标准的权力转移给相应的国际司法机构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⑥本质上讲,国际司法机构扩散是国家在国际关系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为了维持国际司法系统的生命力而进行的一次努力。因为国际法的。

代写论文。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