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乌木权属纷争的反思

论文摘要 近日,四川彭州乌木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乌木权属的争论也是愈演愈烈,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法制事业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论文关键词 乌木 所有权 埋藏物 论文网。

正所谓物以稀为贵,过去老百姓之间用蜂窝煤即可换到的乌木,由于消耗过度而导致身价倍增,于是便有了今日的四川彭州乌木权属之争的出现。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国家所有,仅仅给予发现者7万元的奖励。   当事人吴高亮对此处理结果表示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与此同时,彭州市政府给出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即“所有人不明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该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乌木究竟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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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碳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从这一对乌木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乌木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介于矿产资源和化石的中间产物。它包含了丰富的古生物信息,是经过成千上万年的自然力量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乌木通常被用来加工成工艺品以供人们欣赏之用,它既不具备矿产资源的工业价值,同时也不具备化石的科考价值。

二、何谓埋藏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给埋藏物下一个确切具体的定义,依据一般人通常的理解,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动产。按照其字面含义,“埋”和“藏”似乎必然与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只有人才可以完成的行为。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埋藏物本来属于有主物,只不过在其被发现的时候所有人处于不明的状态罢了。   四川彭州乌木案中当地政府给出的法律依据便认定乌木属于埋藏物,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乌木应为国家所有。   对此,我国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认为,乌木的归属应主要看其被发现的土地是归谁所有,如果在集体土地上发现的,既不属于国家专有的矿产资源,又不属于所有人不明埋藏物、隐藏物,则应属于土地的所有人即村集体所有。但对发现人应当给予特别的奖励。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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